陈弘毅|人大释法与海外律师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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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thy Wynn Owen可否参与黎智英案的庭审和辩护,行政长官在11月28日向中央提交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国安法》,以处理“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的问题。 对此,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回应,在12月30日颁布了关于《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的解释。

这次释法并没有正面回答行政长官提出的问题,释法内容中没有说到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参与处理国安法的案件。释法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是程序性为主的,同时划分有关职权,并规定由特区自行解决此问题。这就是指出,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行政长官本来是可以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就此问题应法院的要求发出证明书的,因为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法的诉讼,可能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另外,释法又表明,在行政长官没有发出上述证明书的情况下,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特区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权力范围也包括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

人大温和处理 避免否定特区法院裁决

大家关注的是这次人大释法对于特区的司法权和司法独立的影响。我认为这次释法已经特意对有关问题作出较温和方式的处理,尤其是避免直接否定特区法院授予Owen大律师在黎智英案开审时的出庭权或执业资格的决定。该决定是根据香港《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4)条作出的,该条文规定,即使一位海外大律师没有在香港的执业资格,香港法院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授予该大律师在个别案件的执业资格。

那么国安委在此事上可如何跟进?正如行政长官在这次人大释法后指出,特区政府会考虑是否需要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国安委可在对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诉讼的问题作出通盘考虑后,建议对《法律执业者条例》的有关条文作若干修改,例如加设新的规定,表明上述关于法院授予海外大律师在个别案件的执业资格的规定不适用于国安法案件。

必须指出,这次人大释法并没有赋予国安委任何超越特区政府行政机关根据原有法律享有的法定权力范围之外的新的权力。例如,如国安委认为《法律执业者条例》应作修改,它只可作出修改建议,修改案最后是否通过,仍须由立法会决定。此外,国安委也无权否定、改变或撤销法院在Owen参与黎智英案的诉讼问题上已经作出的裁决。

特区政府有权决定Tim Owen工作签证

另一方面,值得留意的是,法院在这方面的决定乃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4)条作出的,该条文只授权法院赋予海外大律师在个别案件的执业资格,至于被赋予执业资格的海外大律师能否取得工作签证来港,这不属于有关法院判决的范围。根据现有法律,特区政府完全有权自行处理有关来港的签证的申请;在这方面,国安委也可就这类入境签证问题订出相关政策。

如果黎智英案在2023年9月开审时,《法律执业者条例》已经作出修改,例如明文规定海外大律师不能参与国安法案件的诉讼,那么Owen大律师便不能凭借法院先前的裁决,在黎智英案开审时出庭担任他的辩护律师。因为在这个时候,Owen是否享有出庭权,是由案件开审时适用的法律来决定的,法院先前基于旧的、已被废除的法律规定而作出的授予他在此案的执业权的决定,将随着此决定背后的法律基础的修改或废除而失效。

释法对特区司法权影响无需过虑

有人担心这次释法扩大了行政长官根据第47条享有的权力以及国安委员根据第14条享有的权力,或可能对于司法权构成威胁,我认为无需过虑。这次释法处理的只是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的诉讼的问题,释法表明行政长官可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国安委可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处理此问题。至于这两条就其他事项的处理上赋予行政长官和国安委的权力,则完全没有被这次释法影响或扩充。

如果日后在国安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特区政府认为有需要就某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的认定问题提请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它可向法院作此建议,然后由法院根据第47条决定是否提请行政长官签发有关证明书。如果就是否应提请的问题,政府和法院有不同意见,则政府须权衡轻重,以决定是否提请人大释法,以处理该案件涉及的第47条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

作者陈弘毅是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郑陈兰如基金宪法学讲座教授、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文章的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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