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修法律执业者例 陈弘毅:可禁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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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郑陈兰如基金宪法学讲座教授陈弘毅,为《香港01》撰文指,人大常委会释法后,特首表明考虑是否需要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国安委可建议在修例时加设新规定,订明海外大律师不能处理涉国安法案件。

陈弘毅强调,国安委未有因今次释法而被赋予新权力,也无权否定、改变或撤销法院在英国御用大律师Owen参与黎智英案的诉讼问题上已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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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拒绝律政司就英国御用大律师 Tim Owen获批代表黎智英出庭抗辩的上诉,特首提请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释法,以处理“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在2022年12月30日颁布了关于《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人大常委会确认国安案件聘用海外律师属于“第47条”列明应由特首认定的问题,香港法院在处理申请时应向特首索取证明书。如果法院无提出,由特首担任主席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应介入作判断及决定,根据《国安法》“第14条”不受司法覆核挑战。 而释法效力可追溯至2020年6月底《香港国安法》生效时。

基于法院批准Owen来港代表黎智英抗辩时,未有向特首申请证明书,黎智英案最终能否由海外大律师代表,将要交由国安委处理。

身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陈弘毅在文中指出,今次释法没有正面回答行政长官提出的问题,也没有说到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参与处理国安法的案件。释法主要以程序性为主,同时划分有关职权,并规定由特区自行解决问题。

修订法律执业者例 国安委可建议禁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

陈弘毅认为,特首表明考虑是否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国安委可建议对《法律执业者条例》有关条文作若干修改,如加设新规定,表明关于法院授予海外大律师在个别案件的执业资格的规定,不适用于国安法案件。

他指,法院当日批准Owen代表黎智英抗辩,是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4)条作出的决定,该条文只授权法院赋予海外大律师在个别案件执业资格,但相关海外大律师能否取得工作签证来港,不属法院判决范围。特区政府有权自行处理签证申请,国安委也可就这类入境签证问题订出相关政策。

陈弘毅:若开审前通过修例 Owen不能代表黎智英

他指,国安委无权否定、改变或撤销法院在Owen参与黎智英案的诉讼问题上,已作出的裁决。不过,若黎智英案今年9月开审时,《法律执业者条例》已作修改及通过,如明文规定海外大律师不能参与国安法案件诉讼,陈弘毅指Owen便不能凭借法院先前的裁决代表黎智英,因为海外律师是否享有出庭权,必须由案件开审时适用的法律来决定的。

特首或国安委权力无因释法而有扩大

陈弘毅强调,今次释法并没有赋予国安委,任何超越特区政府行政机关根据原有法律享有的法定权力以外的新的权力。如国安委认为《法律执业者条例》应作修改,只可作出修改建议,最终由立法会决定是否通过。

他指,认为今次释法对司法构成威胁是过虑,因为释法处理的只是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诉讼的问题,行政长官和国安委的权力完全没有被这次释法影响或扩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