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特首“证明书”机制如何运行?黎智英聘英御状被推翻?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进一步说明特首的国安权力,确认国安案件聘用海外律师属于“第47条”列明应由特首认定的问题,香港法院在处理申请时应向特首索取证明书。如果法院无提出,由特首担任主席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应介入作判断及决定,根据《国安法》“第14条”不受司法覆核挑战。
“证明书”机制究竟如何运作?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指,主动权在于法院,但政府都有一定角色,作为控方可提出某一议题属于“第47条”范畴,要求法院考虑向特首索取证明书。基本法委员会前副主任梁爱诗接受查询时,则指如果法庭不提出,律政司可以直接报请国家安全委员会决定。
当局强调释法只是解释立法原意,有关机制及权力由《国安法》立法之初已经存在。不过,政府在黎智英聘御状案中未懂用权,多次上诉至终审庭落败,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对于黎案的最新回应,是根据释法须由国安委决定。陈弘毅则指,最大可能性是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订明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的新规定,而明年9月开审的黎智英案,就会适用经修订后的新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索取“证明书”由法院决定 律政司可提出要求
《香港国安法》第47条列明,应由特首认定的问题包括“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释法说明国安案件聘用海外大状亦属此范畴。陈弘毅指根据机制,是否索取“证明书”要由法院判断,而黎智英案如果有启动机制,特首证明书可能就会列出“聘用无本地全面执业权的海外律师可能带来国安风险”,法庭接获证明书后再作判决。
“证明书”内容范围有限 不影响审判权
不过,高院批准黎智英聘请英御状Tim Owen未有索取特首证明书,陈弘毅指政府都有角色,作为控方可提出要求,再由法院考虑。陈续指“证明书”只认定是否牵涉国安、或者国家机密,并不影响审判权:“47条证明书是有限范围,唔能够决定有罪冇罪,例如认定证据‘X’是国家机密,不等于被告一定有罪,最终都系法院判。”
除海外律师 “第47条”还适用甚么“认定问题”?
经过今次释法,根据“第47条”应认定的问题还有甚么?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指,特首是最终负责人,释法不只是解决海外律师问题,也清晰指《国安法》的执行机制、精神原意及机制。陈弘毅则指根据条文,最有机会需要“认定的”是某些资料与证据是否涉及国家机密,他举例《刑事罪行条例》下的“煽动罪行”是否属国安罪行,其实都可以是“认定问题”,借此适用“指定法官”及较高保释门槛,不过法院之前已经在判决中接纳了政府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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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聘英御状如何处理?
林定国:国安委将开会讨论断定
黎智英聘英御状一案,政府已终极败诉,根据机制会如何处理?林定国傍晚撰文指国安委将开会讨论断定。而根据释法内容,是否将动用“第14条”权力作出不受司法覆核挑战的决定?陈弘毅指,政府已表明会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届时可能一刀切唔畀请海外大律师(参与国安案件),到时修改了,基于旧嘅已经唔适用,新例就唔(可能)能够再参与。”
陈弘毅料本地修例 黎案明年9月开审适用新例
被问到既然有关机制自《国安法》立法已经存在,律政司在黎智英申请聘用Tim Owen时没提出是否失误?陈弘毅指目前已有终审判决,只能够中央释法,未来如果修例亦非推翻法院判决。梁爱诗则指“一开始法庭无做”,未来如何跟进就视乎政府决定,以后如果特首就审讯发出“证明书”,外界一定会知道,但正如其他国安案件未必公开详情内容。
梁爱诗指要正面看待释法,认为是完全根据“全面管治权”落实,尊重高度自治权,“法律就系咁,就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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