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控方总结|引大量TG讯息指各被告知晓杀警计划
屠龙小队与另一激进组织涉嫌策划在2019年12月8日,在港岛区游行中,在湾仔与铜锣湾一带放置炸弹,并枪杀警员,7名被指与事件有关的被告,否认串谋谋杀等罪名,控辩双方在高等法院的审讯均举证完毕后,先由控方作结案陈词。主控官周凯灵用了5天时间向陪审团解释各项控罪,特别是“串谋”需要考虑的范畴,亦有就各被告的角色及针对各人的证据逐一解说。
6男被告分属两个小队
6男1女被告:为张俊富(23岁)、张铭裕(21岁)、严文谦(22岁)、李家田(25岁)、赖振邦(30岁)、许湛荣(25岁)及刘佩凝(24岁,女)。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龙小队成员,赖及许则被指是吴智鸿所属组织的成员,女被告并非两个组织的成员,但被指曾协助“屠龙”众筹。
女被告负责众筹
6名男被告被控串谋谋杀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女被告刘佩凝被控一项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同谋者可以互不认识亦毋须白纸黑字协议书
6名男被告均面对一项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主控官在结案陈词时解释,是将爆炸装置放置在机建设施、公共场所及政府设施等,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严重受伤;次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则为首罪的交替控罪,两罪相当相似。如果首罪未能成立,陪审员则可以考虑次罪;至于串谋谋杀罪,目标是针对警察,控方只需要证明被告有意图使目标严重受伤。
控方强调,同谋者之间可以互不认识,亦毋须签下白纸黑字的协议书,只要他们有达致同一目标的协议便成。
投掷汽油弹等亦属恐怖主义行为
女被告刘佩凝并没有被控以上3罪,她只被控“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控方只需证明涉及作恐怖主义行为便可,毋须与枪和炸弹的计划有一定的关连性,刘亦不需在“12.8计划”上有任何角色。控方又指,投掷汽油弹、破坏公共设施等,亦属恐怖主义行为。
原定12.8计划包括放炸弹及枪杀警员
控方案情指,屠龙小队,及以同谋者吴智鸿为首的激进组织,计划在2019年12月8日,于湾仔轩尼斯道一带放置炸弹,计划由“屠龙”队员作堵路等行为,他们引警员到特定地点后,再引爆炸弹,并有枪手在附近天台,远距离射杀警察。但在计划发生前,警方于当日早上在湾仔一单位拘捕吴及屠龙小队的队长黄振强等人,计划最终未有成事。
黄振强证供足证4队友知悉12.8计划
屠龙的队长黄振强已认罪,并有在案中作供指证其队友,即本案首4名被告。主控官承认,或会有人评价黄是“贪威识食”、“烂赌”,但黄的证供,以及他与队员在小队所属的Telegram(TG)群组的往来讯息,可见各被告亦应知悉12.8的计划。
两小队11月试枪并讨论计划
主控官特别指出几个关键的日子,包括2019年11月16日,两小队各有成员参与西贡的行山活动,但控方指该活动实为试枪及试炸药,事后黄向队员称翌日要召开“重要会议”,他们在17日于荃湾大鸿辉餐厅见面,黄向各被告提及计划,黄再于同月18日在观塘康宁路见吴智鸿,吴曾提及有个“20KG”的炸弹,控方认为黄与吴的这次会面,是“12.8计划”的初成。
控方又引述大量Telegram (TG)群组讯息,以证各被告与黄均对计划知情。法官张慧玲有特别提醒陪审团,部份讯息属传闻证供,不能当成证据,考虑时需小心处理。
控方指七名被告的涉案情况
1.首被告张俊富有仓库锁匙
根据控辩双方同意事实,张俊富持有一个荃湾仓库的锁匙,张亦曾与吴收防弹板,控方质疑,他并非一个普通的仓务员。
2.次被告张铭裕曾在群组放上引爆器片段
控方指TG群组的讯息显示,次被告张铭裕曾参与台湾军训,亦有参与西贡行山,并曾与吴智鸿有用讯息联络,张曾在群组内发送一段引爆器的短片,推断张铭裕与吴的炸弹团队有联络。控方续指,小队成员看到片后,未有问影片来源,反而在讨论引爆器大小等,故认为其他成员亦必定知该物是引爆器。
3.第三被告严文谦曾在群组问8号以后安排
严文谦曾在大行动前两天,即12月6日在群组问:“8号我地洗唔洗避一避”。主控官因而推论,严必然知道有关枪和炸弹的计划,以及“屠龙”在计划中的角色,否则不会问这问题。
4.第四被告李家田曾招认有到西贡试枪
李家田被捕后曾向警方承认有到西贡试枪,李自辩时曾称他加入“屠龙”是为制作纪录片,又称他只是参与了屠龙约一半的活动,到场亦只是“行行企企”,无作实质破坏。控方质疑,屠龙精英化后,队长黄振强会否容许这样的李留队,并继续给他资助。此外,众成员知道李去了理大后,仍关心他能否离开,可见李在“屠龙”并非等闲之辈。
5.第五被告赖振邦曾在多个群组发言
控方指赖振邦是吴智鸿小队的成员,他在2019年7月27日的元朗示威活动时,已在吴所属群组,吴的小队在同年9月30日与金主“大嚿”开会,并谈及枪及炸弹时,赖亦在群组内,另外赖亦在与试枪有关的西贡行山群组。
6.第六被告许湛荣曾发讯息:清嘢
控方指,彭军壕的口供透露许与吴是中学同学,许和吴是好友,他亦是吴的“左右手”,又指许亦曾到台湾接受军训及有参与西贡试枪。
控方续指控方用以指证许的证据不多,但许是相信为台湾军训及西贡行山群组的成员,虽然许没有在群组发言,但在行山群组中,吴曾提及会与许先去探路。此外,警方起回一些被删去的群组讯息显示,两队多名成员于2019年12月8日被捕后,许曾发讯息:“清嘢”,群组随后有人退出并删除讯息,控方认为许在发司号令。
7.第七被告刘佩凝知道屠龙会使用火魔
刘佩凝曾为黄振强设“育龙”频道众筹,黄曾在与刘对话中表示,想要军火,“育龙”的文宣亦不止一次提及要“火魔(汽油弹)”,故刘必然知道“育龙”宣传绝非只是游行。
案件编号: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