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控方指非法协议毋须白纸黑字 同谋者不必知他人岗位
“屠龙小队”及另一激进派组织串谋杀警案,于本月18日完成控辩双方案情,案件今(30日)在高等法院展开结案陈词。控方指出,涉案非法协议毋须白纸黑字写明,同谋者亦不需要知道其他人的岗位,只需要知道自己的角色和协议之目的便构成控罪。控方又指,根据庭上的证供或有人会认为认罪证人黄振强“贪威识食”或“烂睹”,惟控方吁陪审员依据黄作供的态度和语调,可考虑“信一半唔信一半”。
控方结案陈词指,陪审员的角色为事实唯一裁断者,可透过耳闻目睹证人作供时的语气状态,以及根据其人生经验、人生智慧等,去选择性相信证人、报告等证供,毋须全部相信。控方又指,控方的责任是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罪行,陪审员则须单独考虑每名被告有否干犯控罪。
控方指不需证明女被告刘佩凝 在涉案“12.8计划”有任何角色
针对首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意思是将爆炸装置放置在机建设施、公共场所及政府设施等,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严重受伤;次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则为首罪的交替控罪,两罪相当相似。如果首罪未能成立,陪审员则可以考虑次罪;至于“串谋谋杀”罪针对的目标是警察,控方只需要证明被告有意图使目标严重受伤。
最后仅针对女被告刘佩凝的“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控罪意图只须涉及作恐怖主义行为罪便可,毋须与枪和炸弹的计划有一定的关连性,更不需要刘在涉案“12.8计划”有任何角色。而控方认为,投掷汽油弹、破坏公共设施亦属恐怖主义行为。
控方指不法目的之协议 未必会白纸黑字明确写下 协议达成后可有成员加入或退出
控方续指,所谓“串谋”是指达成不合法协议去做不合法的事。而相关具不法目的之协议未必会白纸黑字明确写下,亦无须所有同谋者坐在一起商讨,协议达成后亦可有成员加入或退出。此外,加入协议的人亦不需要知道每个人的岗位,只需要知道自己负责可事便可。再者,同谋者之间可以互不相识,但他们的唯一共同点是达致该协议之目的。
控方另强调,涉案“串谋”控罪并不依赖有关目的有否发生,控罪基础在于协议。正如在本案中,警方于2019年12月8日展开拘捕行动,令到涉案计划未能完成。
提及涉案两个炸弹,警方于12月9日在华仁书院检获,炸弹处理主任随后须到场解除该两个炸弹的爆炸危机。根据军火专家报告,两个土制炸弹分别重约2公斤和8公斤,由改装手提电话遥控装置操控,另内含增加碎裂威力的钉子,包括24枚小钉和145枚大钉。该两个炸弹一旦引爆,将引致400米内的人员死亡或严重受伤。
被告李家田称被捕后遭殴打才招认 控方著陪审员考虑 他在录影会面时的神态 是否似被殴打
控方另指,不同人对于2019年社会运动支持与否,各人的政治取向对本案均并不重要,指处理本案不应带入个人政治取态。控方续指,针对认罪证人黄振强的证供,辩方或指黄振强的证供不可信,指控黄明显是想“攞最高既著数”、“认威”,又指“屠龙”的事情多由黄“揸主意”,其他人均不知情。
控方则指出,或许有人会评价黄是“贪威识食”或“烂睹”,控方亦不否认黄作为“20几岁出头嘅后生仔”,面对“突然不停有钱涌入嚟”,所以“赌钱赌大左”,借“屠龙”之名或为减压而“纵容自己赌大左”。但控方提醒陪审员黄已认罪,故处理其证供时要特别小心,根据黄庭上说话的态度和语调,可考虑“信一半唔信一半”。
至于唯一出庭自辩的李家田在录影会面的招认,李庭上称在被捕后遭多名警员施袭约30至45分钟后作出,更指警方曾要求背下不同的名字、自己在案中的角色及部份案情等。控方著陪审员考虑,李在录影会面的神态是否像一个经历约30至45分钟殴打的人,且指出李当时其实并未提及过任何一个人的名字。
被告依次为张俊富(23岁)、张铭裕(21岁)、严文谦(22岁)、李家田(25岁)、赖振邦(30岁)、许湛荣(25岁)及刘佩凝(24岁),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谋谋杀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女被告刘佩凝被控一项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案件编号: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