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提黄毓民掟杯 陈克勤忧骚扰罪难保障“见过大场面”人士

撰文: 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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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法案委员会今日(13日)连续第6日加开会议,讨论落实《基本法》23条立法条例草案。委员会昨日和今日上午,花逾1小时15分钟,审议草案第113条即对处理国安案件人员作出骚扰罪。行会成员兼民建联主席陈克勤不点名重提,前立法会议员黄毓民曾在立法会内向前特首梁振英掟水杯,称“见过大场面”的人或较不容易感惊恐,担心草案对其保障减少。

多名议员也同样关注相关罪行的入罪门槛太狭窄,忧虑对相关人员保障不足。

立法会一个草案委员会连续第六日审议落实23条立法草案(廖雁雄摄)

草案订明“对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骚扰作为”,任何人意图令某指明人士或某协助者因某些言词、讯息或作为,事实上令乙方感到惊恐或困扰或蒙受指明伤害;及是妨碍或阻吓该指明人士执行其指明人士的职能,或妨碍或阻吓该协助者就涉及 国家安全的案件提供协助,即属违法。

▼2014年7月3日 时任立法会议员黄毓民向时任特首梁振英掟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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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点名重提黄毓民掟杯事件

身兼行会成员的民建联议员陈克勤不点名提到,前立法会议员黄毓民曾在立法会内向前特首梁振英掉水杯,黄毓民后来在法庭上辩称梁振英当时“表现淡定”,忧虑“见过大场面”的人或较难感到惊恐,草案条例变相对相关人士的保护程度降低。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如果有个人讲嘢大声啲,而我都真系唔会惊,咁似乎达唔到(惊恐)个效果,似乎就唔系我哋要处理嘅事情,因为我都唔惊。”

经民联卢伟国担心,倘需同时符合两项条件,会令条例效力降低,建议为仅符合上述其中一项条件即属违法。

回应议员忧效力减 邓炳强:人人把尺唔同

邓炳强表示,立法原意是指明人士首先须合符“常人都会惊”的情况,举例指:“有啲人讲句嘢大声啲,你已经好惊啦,惊到想死,但常人嚟讲都觉得唔会㗎啵,但每个人𠮶把呎唔同,可能讲句嘢大声啲都好惊嘅”,强调例文须符合合理性,“常人都要觉得系惊,加上𠮶个人(指明人士)都真系惊嘅。”

张宇人也关注对国安人员保障或不足(廖雁雄摄)

不过,同属行会成员的自由党党魁张宇人不同意邓的解说,指在社会动荡的时候,社会对于何谓“合理”的定义分歧可以极为不一,询问当局如何定断“合理”。邓炳强表示,要视乎场境,当时周遭正发现何事。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补充指,“合理”意味法庭审判时要加入合理考虑时、地、人,如果案发时处于动荡的情况,审讯时必然会考虑到社会当时的背景,但如果社会和平盛世时,法庭或会对“合理”有另一看法,关键的是令法庭有整体综合考虑。

林定国强调,条文并没有收窄检控门槛,反而有所扩濶,指一并审视中英文条文就能清晰理解,无论准备执行、正在执行,或已完成执行相关工作的人员皆受保障。

邓炳强重申,立法非关是否慈悲,而是要确保公道,他举例指2019年他与家人不时被人骚扰,指有人向他称对他说话他也不会惊,但如果有人致电其家人的办公地点,情况便不同。

外地发送骚扰讯息 港法院或仍有司法管辖权

民建联议员黄英豪称留意到“对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骚扰作为”没有域外效力,倘有人在境外发送信息骚扰指明人士或协助者,当局是否有权力执法或检控?

邓炳强指,相关条文主要是针对在本地作出的行为,没有域外效力,主要针对在本地发生的罪行。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补充,倘骚扰信息是在境外发送至身处香港的指明人士,即意味部分犯罪行为在港发生,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辖权。

管浩鸣关注如何分辨谁是国安案件协助者

选委界管浩鸣关注,市民如何分辨何人为国安案件的协助者或曾处理国安案件,“国安案件理论上系秘密嚟㗎嘛⋯⋯可能佢(市民)平时闹开佢㗎啦,咁如果佢(指明人士)突然间处理案件,咁咪可能突然113会fall into?”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表示,以过往案例而言,指明人士通常会在法庭上表露身份,公众届时便会得知其协助者的身份。

管浩鸣又举例指,一名律师完成协助国安案件后,该条例对其的保护可维持多久,“好似我咁,好多人叫我做神棍,佢(市民)成日记得都唔出奇”。

林定国表示,条例清晰说明须证明恐吓与指明人士曾处理或准备处理国安案件有因果关系,“如果你时间愈长,咪愈难证明个因果关系啰,如果十年后先恐吓你,你十年前处理呢单案,我谂都好难合理上认为有关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