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情境题:经纪替潜逃者处理MPF犯法? 撤销护照怎回港投案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12日)连续第五日召开马拉松式会议,审议《基本法》第23条草案,《香港01》整理几天审议条文时委员提出的各类情境,让读者掌握条文。
|23条立法・问与答|
▼法院就申请延长羁留期的聆讯▼
新民党黎栋国:警方不需向被捕人提供延长羁留申请书,是否符合香港人权法?如何确保被捕人可作出有效、有利的抗辩?
署理律政专员萧敏旋:申请书内容可能涉及敏感及仍需调查的资料。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明白大众关心审讯的公平性,但程序加入法院角色,意味执法机构不能“独行独断”。
工联会吴秋北:可否保留羁留期时限的灵活性?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法例时须符合合理性、相称性、必须性,及考虑人权保障。
▼行动限制令▼
“A4”联盟议员杨永杰:会否考虑使用电子脚镣监控保释者?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考虑到香港人权状况,暂时未有该打算。
▼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
新民党叶刘淑仪:与潜逃者离婚后分割资产,之后再处理资金,是否犯法?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未必违反“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等”条例,但伴侣或构成协助及教唆罪行。
新民党黎栋国:经纪处理潜逃者MPF是否违法?是否有机制让经纪将潜逃者MPF资金放入“放入大雪柜” ?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届时会告之相关机构,提醒勿处理潜逃者的资金。
▼禁止与潜逃者出租或租用物业▼
选委界议员管浩鸣:非法取得或管有国家机密的刑罚只是3至5年,但向潜逃者租楼则罚7年,“会唔会重咗少少,都系租楼啫”。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租楼都可以可大可小。
法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看电视才发现业主是潜逃者,租户是否要漏夜拖箧离开住所?
新民党副主席黎栋国:酒店向潜逃者租出房间是否违法?酒店客人众多,“佢无可能知㗎㖞”。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草案设有“特许授权”,受影响人士可以向保安局局长提出批予“特许”。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会考虑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潜逃者前,与第三方订立合约、协定和义务而成立合资企业或作投资行为,第三方不会仅仅因此被视为违法。
▼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伙公司▼
经民联林健锋:倘公司董事为潜逃者,“间公司死梗,咩都做唔到㗎喇”?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公司可以委任新股东,并强调《草案》只针对“成为咗潜逃者之后成立嘅公司”。
▼撤销特区护照后如何回港投案▼
“A4”联盟议员杨永杰:倘潜逃者希望“洗心革面”回港自首,但护照被取消下可以如何回港投案?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可发出“一次性入境证明书”,亦可向中国大使馆求助,保安局亦可联络航空公司,安排该人上机并入境香港。
署理律政专员萧敏旋︰保安局局长取消有关指令后,他们可再申请特区护照。
▼建议海外证人回港作供▼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周浩鼎:国安案件证人不在香港,可如何作供?
署理律政专员萧敏旋:境外作供难以确定证人有否被骚扰或胁迫,建议证人亲身来港。
▼公务员为维护国安提供“协助”▼
民建联陈克勤:行政指令中要求公务员须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协助”用字会否太宽松,令人“拖拖拉拉”、“求其敷衍”?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会考虑在条文中加入具体协助维护国安的方法,包括配合、支持、提供资源以至有酌情权等。
▼禁骚扰国安工作人员▼
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林健锋:如有人情绪激动,甚至爆粗会否属骚扰行为?社会有负面词语形容执法人员情况会否触犯法例?
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一时激动要看具体情况,未必具备意图。
▼对处理国安案件人员作出骚扰罪▼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陈克勤︰“见过大场面”的人或较不容易感到惊恐,草案会否减少对他们的保障?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立法原意是首先须合乎“常人都会惊”的情况,强调须符合合理性。
自由党党魁张宇人︰社会对于何谓“合理”的定义分歧,如何定断“合理”?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合理”意味法庭审判时要加入合理考虑时、地、人,审讯时必然会考虑到社会当时的背景。
▼针对骚扰国安案件人员的域外效力▼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黄英豪︰条例没有域外效力,倘有人在境外发送信息骚扰指明人士或协助者,当局是否有权力执法或检控?
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倘骚扰信息是在境外发送至身处香港的指明人士,即意味部份犯罪行为在港发生,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辖权。
选委界立法会议员管浩鸣︰市民如何分辨何人是国安案件的协助者或曾处理国安案件?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以过往案例而言,指明人士通常会在法庭上表露身份,公众届时便会得知协助者的身份。
选委界立法会议员管浩鸣︰律师完成协助国安案件后,该条例的保护可维持多久?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条例清晰说明须证明恐吓与指明人士曾处理或准备处理国安案件有因果关系。
▼修订《监狱规则》▼
新民党立法会议员黎栋国︰囚犯如不满意惩教署长拒绝减刑的决定,感到受屈有否机会上诉?
署理律政专员萧敏旋︰当囚犯符合条件,署长会决定可否提早释放,署方内部有程序,囚犯随时可以上诉。
选委界立法会议员简慧敏︰修订是否等同没有假释安排?
署理律政专员萧敏旋︰囚犯提早被释放不是权利,强调判处3年应该坐3年,减刑是惩教署署长的酌情权,视乎有否不利于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