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申特许免犯禁 吴秋北:提供假资料申请囚3年太轻

撰文: 李宇婷
出版:更新: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的逐条条文审议工作,今日午(12日)完成逾一半的条文审议。今日上午主要审视针对禁制潜逃者措施及第94和95条涉及批予特许部分,行会成员兼工联会会长吴秋北质疑,草案订明为取得当局的特许而提供虚假资料的刑罚最高为监禁3年会否太轻。

草案建议,保安局局长可应申请批予特许,准许第三方人士作出涉及处理潜逃者的资金、不动产相关活动和合资企业等本属禁止的作为。草案同时订明保安局局长除非信纳在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下,相信批予特许属合理和必需,且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不得批予该特许。

吴秋北质疑罚则理据

吴秋北指,刑事罪行条例中的伪造罪行,最高可判囚14年,管有虚假文书也最高可判3年,唯现时这项涉及国家安全的草案在有关申请批予特许时提交虚假文件,仅监禁3年,要求当局交代量刑的考虑。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回应指,《香港国安法》附件有类似刑罚,包括提供误导性资料的罚则为罚款五十万和监禁三年,有恶意成分隐瞒资最高监禁七年等,认为现时建议的罚则大致恰当。

+1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补充指同一个事实下,选择哪一条控罪提控属律政司获《基本法》赋予的权力,检控人员会考虑案件情节和公众利益。

选委界立法会议员管浩呜则指,使用虚假文书本已属刑事罪行,会有法律后果,在为取得特许而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文件的相关条文是否多余,会否有重复保护。署理政府首席律师梁文丰则回指,类似写法常见。

申请特许程序 邓炳强:一般写信处理

自由党魁张宇人要求交代特许批予程序,方便商界跟随。邓炳强只称没有特定程序,一般写封信处理。

+1

法委委员会副主席、民建联议员陈克勤说,申请特许的批予没有既定的时间,建议审批或考虑缩短时间,以符合减少对第三者影响原意。林定国说要在合理时间行使公权但难以写明时间,因场境千变万化,相信保安局局长考虑速度时,亦会考虑条文原则。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黄英豪建议条文考虑加入刻意隐瞒或遗留关键资料的情况,令条文更完整。邓炳强说刻意隐瞒属误导性的资料;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说可能要求申请人交提的资料全面,否则或违犯失实陈述。

议员关注减省初级侦讯对被告的影响

另外,草案建议省免初级侦讯程序,加快处理涉国安案程序。G19召集人谢伟铨关注对公平及时办理案件的影响。梁文丰解释指,现行法律下,由裁判法院交到原讼法庭,首先要控方订提讯日后,再将一系列文件交予被告,裁判官在提讯日会先问被告是否选择初级侦讯,大部分被告会说不需要,裁判官接下来要问被告是否认罪,不认罪会交付原讼法院审讯;如果被告选择初级侦讯,裁判官可能要传召很多证人作供,再决定是否表面证据,等同做一次小型审讯,省免侦讯可以节省很多的时间。

行会召集人、前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关心如何确保被告抗辩权利不受影响,梁文丰说为案件在公平情况下尽快排期审议,对被告、整个社会也有利,程序留有足够把关,令法院确保刑事审讯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