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港府24小时反驳3外媒 谴责文章误导及引起恐慌

撰文: 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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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24小时内3度反驳外媒文章,继昨日谴责《华盛顿邮报》题为“With new security law, Hong Kong doubles down on repression”(香港以新安全法加倍镇压)的评论文章,今日(12日)谴责《泰晤士报》(The Times)昨日标题为“Hongkongers to be jailed for keeping old newspapers”(持有旧报章的港人将被监禁)的报道,以及反驳彭博题为“Hong Kong’s New Security Law is Worryingly Vague”(香港新安全法模糊不清令人忧虑)的报道。

《泰晤士报》昨日以“Hongkongers to be jailed for keeping old newspapers”为题发表报道,当中提到“香港人或会因为持有旧报纸而违反煽动叛乱罪和被监禁”(Hongkongers could be convicted and imprisoned for sedition for keeping old copies of newspapers),又称“管有《苹果日报》经定罪可处监禁3年”(Security laws being pushed through in Hong Kong would impose up to three years in prison for keeping copies of the defunct newspaper Apple Daily)。

港府今午就该报道表达强烈不满和谴责,特区政府发言人说:“有关报道不但极具误导性,标题亦完全错误,令人误解管有某份旧报纸便会被监禁,引起市民恐慌。”

发言人澄清,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有关煽动意图相关罪行的条文,任何人须在无合理辩解而管有具煽动意图的刊物,才属犯罪。另外,发言人又指,一份刊物是否具有煽动意图,必须视乎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刊物的上文下理和目的。

至于管有具煽动意图的刊物罪,发言人强调,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是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管有有关刊物,才可被法庭定罪,不知悉有关刊物具有煽动意图的人,是不可能被定罪。

发言人续指,有关建议罪行条文清晰,市民不会误堕法网,又促请《泰晤士报》确保有关23条立法的报道公正、持平,并停止作出危言耸听的言论。

落实《基本法》23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3月8日刊宪。(卢翊铭摄)

至于彭博题为“Hong Kong’s New Security Law is Worryingly Vague”(香港新安全法模糊不清令人忧虑)的文章,提到外国政府和商界不愿见到23条立法,指政府故意模糊“外国势力”的定义,认为如果要对外国公司保持吸引力,就要澄清这些过于广泛的准则。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致函彭博,反驳及谴责上述文章,认为内容“误导和吓人”(misleading and scaremongering)。邓炳强说有关“外部势力”的评论并不准确,指公司和组织不会因为仅仅为外部势力工作而被禁止营运,还要使用不当手段达到干涉效果才会违法,强调正当业务和交流不会违法。

信件亦指,该文章将香港的执法行动与澳大利亚和新加坡比较,是极为误导,强调本港执法行动与个人或组织的政治取态或背景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