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谭惠珠:无影响港司法权 厘清行政权处理涉国安问题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海外律师案引法释法风波,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30日)通过《香港国安法》第14及47条解释草案,厘清在港无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处理涉国安法案件时,应取得行政长官证明书,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亦有权对是否涉国安问题作出判断及决定。
现身在北京、有份列席今次人大常委会议的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今早(31日)接受电台访问表示,今次释法对香港司法权完全不受影响,强调讨论过程中无对香港法庭作任何批评,更是强化授予香港的权力,又称过去处理国安事宜上,行政及司法有些混淆不清,重申涉国安问题应由行政权解决。
▼ 12月30日 特首李家超回应人大就《香港国安法》释法▼
谭惠珠表示,今次释法对司法权完全不受影响,讨论过程期间亦无对香港法庭作任何批评,只是想厘清国安委员会权力,包括认定《香港国安法》第47条规定问题,当涉国安案件时,在港无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须应行政长官取证明书。她称在2011年有关刚果(金)案时亦涉及证明书,取证明书的步骤不会影响审判独立。
她又说,释法另一点提出如果香港法院未向特首提出、并取得证明书,国安委亦有权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规定,判断是否涉及国安,而行政司法机关、以至任何机权均不可干预,并要尊重及执行国安委决定,即代表法庭有问题时可按第47条向行政长取证明书,无的话就会交由国安委以第14条处理。
现时《法律执业者条例》条例未有列明海外律师可以或不可以处理香港国安案件,特首李家超昨指会考虑修例。谭惠珠则预料条例会修改,但北京并无讨论应如何修例,又称今次释法无直接说明海外律师是否可参与国安案件,最终交由香港决定及解决问题,不同于以往5次释法,今次是强化授予香港的权力并交由香港自己使用。
谭又说,以往香港在各方面、包括处理国安事宜上,行政及司法有些混淆不清,重申任何国家在处理国安问题时,均应以行政权先行,以非司法权,因法官只会按法理及理据判断是否足够定罪,故今次国安案件交由国安委判断亦属行使行政权,不影响独立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