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陈弘毅:无否定终院裁决 黎智英可向特首申请证明书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宪法讲座教授陈弘毅向《香港01》表示,今次人大未有否定终审法院就黎智英聘用海外大律师的裁决,是相对低调和温和的处理;释法内容是在国安法实施程序上作出补充,说明涉国家安全案件要聘请海外法律代表时,须有特首发出的证明书。
因此,他不认为释法会对黎智英造成不公,因补充说明证明书适用范围后,黎智英有权向特首申请证明书。
陈弘毅指出,今次释法涉及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主要为说明当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犯罪案时,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如果香港法院未向特首提出、并取得证明书,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规定,对该等情况作出判断和决定。
释法只触及程序安排
他分析指,今次释法只补充说明执行国安法时一些程序问题,只是过去不知道由特首所发出的证明书,可适用于处理涉国安法案件聘用海外法律代表事宜,随著今次释法后,便有例可依。
对原有法律作补充 毋损法治
陈弘毅不认同今次释法,犹如突然在本地法制上加插证明书程序,强调人大常委会只是解释一些早订明在国安法内的条文,为原有法律作补充。因此,他认为不会因而对本港法治造成影响。
陈弘毅:不会对黎智英造成不公
至于今次释法会否对已获终审法院批准聘用海外律师的黎智英造成不公平?陈弘毅也表明不认同此说法,因为终审法院批准黎智英聘用海外律师的裁决,只是按法律授予海外律师来港出庭的资格,并非批准有关律师可以入境,两者有根本的分别。
他重申,《香港国安法》早订明有证明书制度,只是之前大家不了解证明书的适用范围,而黎智英向终院提出申请前,未有按国安法立法原意,先向特首提出申请并获发证明书,故不存在加插新要求的情况。
他重申,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并未否定涉国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律师,只是前提必须先向特首作出申请,并获发证明书。因此,黎智英也可以向特首提出申请。至于黎智英案现时可如何处理,他相信由特首任主席的国安委自会处理。
谭惠珠: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案件 决定权在香港
而有份列席今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亦指,人大常委会没有直接说明海外律师可否参与国安案件,是想将决定权交回给香港。一旦国安委作出决定,行政、立法、司法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可以干预及一定要尊重。
谭惠珠又说今次释法没有干预司法机构独立审判权,因为人大常委会是让国安委就厘定国家安全的政策,作出行政决定,而不是司法决定。
梁美芬:丰富国安法执行机制 反映对特首的信任
另一名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梁美芬则指,释法是丰富完善《香港国安法》在执行中的机制,相关条文的立法原意,完全符合香港法治精神及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她又指,是次释法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充份信任行政长官及其领导的国安委,相信香港特别行政区特首领导下能推进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以及就着相关的具体问题作出最适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