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决定国安法释法 李家超欢迎:考虑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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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释法涉及第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行政长官李家超发出声明,欢迎及感谢有关决定。
李家超表示,全国人大常委解释说明了几点:
1.香港国安委根据第十四条,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其决定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均应尊重并执行香港国安委的决定。
2.特区法院在审理国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3.有关“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特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国安委应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规定。
李家超说,香港国安委和特区政府会全力落实释法内容中所说明的责任,尤其是香港国安委会就“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政策作出判断和决定。特区政府会落实香港国安委就有关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并积极考虑就《法律执业者条例》提出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