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锡我质疑戴错帽 所释条文不涵盖律师聘用 惟人大已一锤定音

撰文: 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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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就国安法案件辩护,触发人大第六次释法,亦是人大首次就《香港国安法》释法。释法内容提到,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可否担任国安案件的辩护人,属第47条所规定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

不过,前廉政公署总调查主任、大律师查锡我则认为,《香港国安法》第47条提及的认定问题是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而聘请律师是在案件开审前发生。未开审前根本不知道案件是否涉及国家机密,他个人认为,将“聘请海外律师问题”套用于该条文是“戴错咗帽”。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

查锡我指,根据普通法原则,“举证责任在于控方”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是两大支柱,被告有权选择律师,而且国安法案件不一定涉及国家机密:“未审过唔会知有冇国家机密”,被控告违反《香港国安法》亦不一定代表触犯该法,“系咪告国安法就一定入到罪?”

他称,今次人大释法与基本法保障的普通法原则有所抵触,可能影响不少人对本港法治的观感,形容人大释法是“一锤定音”,他对此“no comment (没有评论)” 。

狄志远轰政府处理不善:若一早发现有权就毋须释法

新思维主席、立法会议员狄志远则表示,人大常委会虽有权、有宪制角色解释《基本法》与其他法例之间的矛盾,然而应是最后的手段。政府应该先在香港的既有司法程序去讨论及解释,避免给香港市民及国际社会有一种错误印象,香港法庭并不如《基本法》所指独立地解释香港法律。

他称,在今次释法事件,其实是特区政府处理不完善,政府若一早指出身兼国安委主席的特首有权处理,法庭有足够时间去研讨,则不会出现今次政府“输打赢要”的情况,伤害香港法庭的威信,新思维对此感到遗憾。与此同时,狄志远亦参与全体立法会议员支持释法的联合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