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李家超强调无增加权力 仅厘清国安委、特首职权

撰文: 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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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午(30日)通过《香港国安法》第14及47条解释草案。特首李家超晚上召开记者会,强调是次释法并无增加行政长官的权力,特首也不是担当“法官”的角色,而释法厘清了特区政府的法律责任、义务及国安委的职权。

李家超重申,释法不是针对黎智英案,而是《香港国安法》的法治原则,政府的目的是要处理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的问题,又认为释法正正体现香港尊重法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的解释草案。(央视新闻联播影片截图)

李家超表示,《香港国安法》只针对4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部份行为不在《香港国安法》处理范围内,因此特区政府有宪制责任进行《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去保障国家安全。

李家超坦言,香港实践《香港国安法》的成绩达到预期成绩,但实践期间遇到新问题,或大众对《香港国安法》有不同理解,因此需要人大常委会释法:“而人大常委释法的意义在于,人大常委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常设机构,有最高权威释法及有约束力,可以一锤定音,避免引致社会争议。”

他强调,是次释法主要为了处理无本地全面执业资格海外律师的问题,而这仅涉及《国安法》案件,形容“涉及范围好窄”,指香港绝大部份案件与《香港国安法》不相关:“自香港颁布《国安法》后,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整体执行上是有成绩的。香港社会已回复稳定,很多涉及国安的案件,都是在2019年发生的活动和行为而引伸出来的案件。”他相信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会逐渐减少。

国安法下特首权力过重? 李家超:国安委由多人组成

李家超表示,《香港国安法》第47条清晰提及认证问题,指是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他强调,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前,会充份考虑所有因素及已掌握的资料等,判断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及国家秘密。同时,香港国安委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国安委决定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

李家超除了是行政长官外,同时亦为国安委主席。被问到是否拥有很大的权力,会否担心作出不正确的决定,李家超表示,国安委作任何决定时,会充份考虑法律条文,包括《基本法》、《国安法》及本地法律所涵盖范围,有关决定必然符合法律原则。

他又强调,国安委内有不同成员,包括三位司长、保安局局长、三位署长、特首办主任,及由中央委派的国安顾问,他作为主席可推动讨论及议程,但所有决定都是整个国安委作出,并非由他一人决定。

否认释法影响法治

被问到释法会否出现影响法治的后遗症,李家超重申,释法向社会和国际人士展示中央及香港如何慎重处理、重视法治原则,而法律界亦重视依法行事,释法充份体现了法治原则,认为今次释法有正面作用,令市民及外界更清楚了解《港区国安法》如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李家超强调,不涉及国安法的案件,海外律师“无任欢迎”,指今次只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的解释草案。(央视新闻联播影片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