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会】保障消费者权益 须就“冷静期”立法
消委会本月发表报告,建议立法规定美容、健身等行业提供“冷静期”,保障消费者权益。近年来商户以不良手法行销的个案频生,部分顾客签下大额合约,却无法获得退款。设立“冷静期”的方向正确,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也指局方已收到建议,并将展开工作,政府应尽快将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保障市民权益。
消委会本月发表报告,建议立法规定美容、健身等行业提供“冷静期”,保障消费者权益。近年来商户以不良手法行销的个案频生,部分顾客签下大额合约,却无法获得退款。设立“冷静期”的方向正确,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也指局方已收到建议,并将展开工作,政府应尽快将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保障市民权益。
是次消委会的建议主要针对三种服务,包括“时光共享”会籍、健身及美容服务,消费者在签约不少于七日内可以中止合约,并获无条件退款。消委会建议政府成立独立执法部门,向违反“冷静期”的公司发出禁制令。 就“冷静期”立法实属必须,政府却一再拖延。坊间及消委会早已察觉到“冷静期”的重要性,2011年政府就《商品说明条例》作咨询时,曾提出就“冷静期”立法,最终却因为商界反对而推翻建议。政府固然要兼听民意,但是香港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不足,乃人所共见,政府应本乎常理就“冷静期”立法。
资讯不平等 消费者易堕圈套 对于就“冷静期”立法,过去商界、政府一再强调“冷静期”或有违公平交易、自由缔结合约的原则,并指法例已规管违规销售手法,不需画蛇添足。惟这说法实在难以服众。 先说所谓“公平交易”,也许有人认为,所有买卖都是你情我愿,只要签订合约,双方就必须兑现承诺,而“冷静期”令顾客可以轻易推翻合约,对商户不公。这种说法隐含一个假设,就是消费者、商户获得同等的资讯,可作出理性判断。实际上,消费者、商户并非处于平等位置,由于商户重复处理相同的交易、合约,他们对于合约条款的理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比顾客深入;换言之,他们在签订合约时,获得的资讯并不平等。此外,商户是合约提供者,他们可以藉不同手段隐藏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例如刻意将字体缩小,又或刻意使用艰涩的法律名词。由于消费者处于被动位置,只能见招拆招;一些教育程度较低的消费者,就更容易陷入圈套。 现行规管销售的法例,也难以取代“冷静期”。现时保障消费者的法例主要为《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修订后《商品说明条例》除了适用于商品外,也适用于服务;此外,《条例》也引入了刑事罪行,加强阻吓力)、《不合情理合约条例》。前者主要针对法例定义下的违规销售行为,而非让消费者有更多时间思考货品、服务是否适合自己,性质判然有别;至于后者,由于入罪门槛高,历来少有消费者成功循此取消合约,大律师Mason Lee就曾于大律师公会的刊物指出,《条例》于1995年生效至2014年,仅有四宗成功申索的个案,可见《条例》不足。 事实上,订立“冷静期”不一定对商户造成不良影响,社会上并不乏自愿在合约中加入冷静期的商户。1996年,香港保险业联会就制定了冷静期措施,及至2006年,消委会与美容业制定了“良好美容服务计划”,商界可以自愿参与,并设立不少于24小时的冷静期,后来业界再修订计划,将冷静期增至七日。过去健身、美容业界屡屡有商户以不良手法营销,令业界名声受损,政府若然不加以规管,反令守规的商户受到牵连。
建议未倡列刑事 或成无牙老虎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政府须就冷静期立法。消委会已非首次提出建议,方案只针对三个行业实属让步,政府不应再漠视市民权益。 固然,是次方案也不无争议,立法会议员尹兆坚称,建议未有将违反冷静期协定列为刑事罪行,恐成“无牙老虎”。消委会指出,民事起诉程序相对简单,有助消费者尽快追回款项,或对消费者有利。但是消委会亦不得不正视刑事罪行较具阻吓力。就以《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为例,由于商户职员以违规手法销售,也犯上刑事罪行,这令他们三思而行,减低违规销售的动机。
诚然,《条例》修订后,定罪率并不高,观乎上周审计署公布的报告,在2013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海关商品说明调查科共接获4,990宗投诉,准时完成跟进的只有 1,946 宗 (39%);案件耽搁持久,有机会令投诉人打退堂鼓。由此观之,《条例》成效不彰,或是执法力度不足所致,故此政府须就“冷静期”定为刑事法还是民事法作出更详细研究,才下定论。
此外,政府应该考虑赋予消委会刑事执法权,并提供资源聘请部门执法人员。但是论方案是否理想,还需提交草案到立法会审议。过去政府作茧自绑,以害怕触碰商界利益为由拒绝立法。随着事故频生,政府应尽快就冷静期从严立法,不应让消费者继续受到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