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控方总结4屠龙成员证据 有共识大行动时负责引战

撰文: 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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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龙小队”及另一激进派小队涉串谋杀警,6男1女否认控罪被告的审讯继续,控方今(1日)在高等法院作第三天的结案陈词,并就首4名属屠龙小队成员的男被告的案情作总结,认为控方的证据,以足以显示4名“屠龙”成员不但知悉计划,并有共适“屠龙”在大行动当天的角色,包括不会使用枪和炸弹,仅负责“引战”。主控官又特别向陪审员指出,2019年对于香港是一段很特别的时间,著他们考虑证供时要用时代背景去看待事件。

7被告依次为:张俊富(23岁)、张铭裕(21岁)、严文谦(22岁)、李家田(25岁)、赖振邦(30岁)、许湛荣(25岁)及刘佩凝(24岁,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谋谋杀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女被告刘佩凝被控一项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由右至左,惩教员除外)被告赖振邦(无眼镜)、张铭裕、许湛荣、严文谦、张俊富(无眼镜,细头)、李家田。
(由左至右, 不计惩教员)女被告刘佩凝、张俊富(无眼镜,打呔)、李家田、许湛荣及严文谦。

控方强调11月18日串谋已形成

主控官周凯灵承接昨日的陈词,指屠龙小队的队长黄振强,及另一小队的吴智鸿,他们于2019年8月见面时,吴已有袭击警方的意图。两人于同年11月18日在观塘康宁道会面,那时双方已达共识,本案的“串谋”在此刻形成。故认为众被告在此日以后的Telegram讯息,才可视作“12.8计划”的证供,众人在这日以前的讯息,只可作背景参考。

控方首两天结案陈词:

屠龙有共识在计划只做引战角色

主控官续指,“屠龙”在同月25日的讯息,谈及他们在计划不会使用枪和炸弹,仅会负责“引战”,各同谋者在计划中的角色,便十分清楚。

首四名被告的角色:

首4名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均是屠龙的成员,控方说法指4人均有出席曾谈及计划的大鸿辉会议。另外,4名被告中,除李字田外,其余3人均有跟黄到泰国旅行,张铭裕和李家田曾与吴智鸿等人到西贡行山,张铭裕更曾参与台湾的军训。

试枪翌日屠龙即有重要聚会

主控官指出,李家田自辩时否认西贡行山期间曾试枪,但属吴阵型的认罪证人彭军壕,却指当日去西贡是为了试枪。主控官称,若陪审团接纳彭的说法,可考虑“屠龙”成员在翌日的大鸿辉会议中,会谈及什么,之后“屠龙”成员结伴到泰国旅行,黄那时已得知吴有枪和炸弹,他们到泰国除了吃喝玩乐外,还会谈些甚么?

1. 张俊富曾向吴取防弹板

主控官又指,控方双方均无争议被告张俊富持有一个位于荃湾仓库的锁匙,证供亦显示张俊富曾向吴收取防弹板,“屠龙”成员亦会向张俊富索取防弹背心等。主控反问张俊富是否只是一名普通的仓务员。

2. 张铭裕曾在群组发引爆器片段

至于次被告张铭裕,主控官指他是除了黄振强外,唯一曾和吴志鸿有讯息来往的“屠龙”成员。张又曾在“屠龙”的群组中,发送一段引爆器的影片。控方因而指出,张铭裕必定是与负责与吴的炸弹团队有联络,才会有该片段。而当时,“屠龙”其他成员并未询问该片段的来源,或片中为何物,反而讨论引爆器的大小,可见他们必然知道该物是引爆器。

3. 严文谦曾问大行动人情况

此外,第三被告严文谦曾于大行动前两天,即12月6日,在群组问:“8号我地洗唔洗避一避”。主控官因而推论,严必然知道有关枪和炸弹的计划,以及“屠龙”在计划中的角色,否则不会问这问题。

主控官说到此特别提到,2019年对于香港是一段很特别的时间,陪审员要用这时代背景去看待事件。

被告李家田称2019年参与社会运动时是想拍纪录片。(资料图片)

4. 李家田自辩称只是贪小便宜而留下

至于第四被告李家田,李称他加入“屠龙”是为制作纪录片作资料搜集,因黄有对他作资助,故他对黄的要求有求必应,并称他只是贪小便宜而留下。李又称他仅参与约一半的“屠龙”示威行动,即使在场也只是在一旁“行行企企”,未有参与堵路或投掷汽油弹。对于李曾在群组所发的讯息,李称都是其“借口”、“推搪”、“转移话题”或“R水吹”等。

质疑李非只是行行企企的成员

主控官却质疑,若李加入屠龙后真的“咩都无做过”,黄会否在实行精英化后,仍让李留在“屠龙”,并继续给他资助。此外,其他成员得悉李去了理大后,仍关心他是否成功离开理大,可见李在“屠龙”受到的待遇,是否仅一名“行行企企”的成员。

法官提醒部份TG讯息属传闻证供

法官张慧玲最后补充说,部份Telegram讯息属“传闻证供”,陪审员仅可考虑被告曾说过这些说话,不可以把内容当事实看待,亦不要将主控提及的所有讯息都视之为事实,她会在稍后时间解释何谓“传闻证供”。

案件编号: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