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新冠肺炎阻归家 如何保障境外港人投票权利?
新一届立法会选举暂定9月6日举行,但由于本港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第三波爆发,不少建制派人士呼吁特区政府延迟选举,或制定境外投票指引,以确保在内地居住的港人不会因为要回港隔离而妨碍他们参与投票。然而,香港一直没有确立“境外投票”的做法,而除了在内地居住的港人外,大批在海外定居港人亦无法投票,特区政府确实需要借此契机,好好检讨究竟拥有什么法律身份的香港人才能够享有决定香港政治前途的投票权利,而当局又应怎样确保他们即使身处香港境外也能履行这项理应专属于“中国香港公民”的义务,例如“境外票站”或“邮寄投票”。
立法会秘书处编撰的《选定地方的境外投票安排》显示,截至2019年有54万名香港永久性居民长居广东省。除此,根据香港大学社会工作及社会行政学系教授叶兆辉的推论,目前有约70万名通常居住于海外的“永久性居民”。纵然有关数据未有显示当中有多少属“已登记选民”,惟相信数量不少,而新冠肺炎疫情所造成的隔离和封关安排,无疑也会妨碍他们回港投票意欲。因此,特区政府绝对有需要好好思考,应该如何保障他们即使身处香港境外也能履行投票义务——不过,当局同时也需要检讨,究竟拥有什么法律身份的香港人才能够享有决定香港政治前途的权利?
“双重国籍”持有人应否投票?
《基本法》第26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字面上看,似乎只要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就能够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过,多年来不时有人质疑,那些长年身居海外又持有“双重国籍”身份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究竟应否享有与只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香港人同等的“参与选举”的权利?然而,特区政府却从没认真看待有关问题,变相令为数不少的“双重国籍”持有者得以“食两家茶礼”,例如今年《财政预算案》一举拨出710亿元向每位“永久性居民”派发一万元,但估计有71亿元由约70万名常居海外的香港人取得,而当中应该有不少人同时拥有“双重国籍”。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并不承认“双重国籍”,缘何香港人(也包括澳门人)却能够被优待?归根究底,还是香港人的法律身份仍然含糊不清的问题,而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对此同样责无旁贷。早在1980年代“中英谈判期间”,本身就接纳“双重国籍”的英国就曾争取,1997年7月1日后原有“英国属土公民”将有资格保留某种适当地位,继续使用联合王国政府签发的护照,但不享有居留权;而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中国,则在《中英联合声明》中回应,“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只是“中国公民”。
后来为解决有关矛盾,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就《中国国籍法》在港实施进行解释,当中两点至关重要——首先,“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只要在中国领土上出生(包括香港)就是“中国公民”;其次,“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履行”,但在香港或中国并不享有相关证件的“外国领事保护权利”——这促成拥有“双重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出现,也令他们享有特区政府提供给香港市民的各种福利政策和政治权利,包括低廉医疗服务、申请公营房屋、享受免费教育,还有投票和参选权。
问题是,拥有“双重国籍”的他们,应该享有与我们同等的福利和权利吗?而对“中国香港特区”没有一定“政治忠诚”的他们,又有资格决定我们的政治前途吗?这在中美博弈紧张、全球政治形势极为复杂的当下,著实应该好好研究。
当局要厘清“中国香港公民”的专属权利和义务,更要思考应该如何确保即使有人身处香港境外,也能够切实履行有关责任。我们不妨看看英国和新加坡的经验。
英国:限制境外居留年期,提供“委派投票”及“邮寄投票”
自从1970年代英国加入欧盟后,两者的互动愈趋频繁,英国与欧洲各国的人口流动也急增,故社会上出现不少声音,纷纷要求英国政府授权予侨居其他欧洲国家的英国公民投票权。直而保守党于1983年大选胜出后,便正式落实推动境外投票安排,并于1985年通过《人民代表法令》,给予定居海外的英国人投票权。
不过,《法令》规定了定居海外的英国人需于投票前作出登记,并且条文更限制了他们的最长海外居留期为5年,若超出此界限,则不符合“海外选民”的资格。而按照最新做法,英国政府于2000年时,便修改了相关法令,把最长海外居留年期增至15年,作为海外选民资格的先决条件,并规定移居前必须经已成为选民,以确保海外选民与英国有密切联系,并平衡本土与海外选民的权益。而英国政府更要求“海外选民”必需每年更新资料,以显然其有意志与英国继续保持联系,并需要于资源上交代移居前于英国的住址,并且愿意签署出防止选举舞弊声明。
至于投票方式,英国政府则分别提供了“委派投票”及“邮寄投票”两种,选民需要在投票前二择其一。若选择了邮寄方式,选民便需要在投票日结束前,将填妥的选票寄达至英国地方当局。至于选择委托代表代为投票,则可以向近亲及最多两名海外朋友,请求他们担任为投票代表。
新加坡:规定留星期限,禁止“双重国籍”持有人投票
至于新加坡海外公民,于2001年前都需要回国才能投票。即使当地政府早于1983年曾探讨给予海外公民“境外投票权”的可行性,惟相关建议未能有进一步推展,原因在于当时的侨民人数相当少,而且更要关注多项运作问题,包括如何确实选举的公平性等等。
不过,随著愈来愈多的新加坡人到海外工作和求学,新加坡政府于2001年制定法例,容许有限度的境外投票,并定期检讨有关安排,以加强与海外公民的联系。而相关安排更正式于2006年推行,为当地目前约21万名海外公民提供便利。
新加坡同样在海外选民的逗留期有所限制,不过却与英国政府的做法有所不同。按照新加坡《国会选举(修订)法令》,新加坡政府是采取最短“通常居住期”作为与国家联系的指标,明确指出选民必须在3年内在新加坡逗留至少30日,并规定拥有“双重国籍”的新加坡海外公民,不可再登记成为境外投票选民。当局更以此为指标,分辨甚至推算“有意回到新加坡居住”的海外公民。
至于具体程序,新加坡海外公民需于选举前在网上进行选民登记或更新个人资料,并提供其新加坡及海外住址,以便编配国内选区和“海外投票站”。由于新加坡政府只准许海外公民“亲身前往投票”,故当局会要求选民亲自前往指定的10个获安排最近的海外票站,而票站则一般设在大使馆或领事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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