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梁美芬促尽早完成23条 不排除借此移除“人大版”

撰文: 吴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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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日前(5月28日)决议通过授权人大常委制订直接在港实施的“港版国安法”,以制止及惩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外部势力干预等四大罪行。消息传出后,社会出现一些恐慌,但本身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认为,“港版国安法”并不等同《基本法》第23条,而香港更应珍惜中央授权香港自行立法的机会,尽早履行宪制责任。对于《香港01》倡议人大常委可在“港版国安法”中订立“日落条款”,待香港完成23条立法工作后再将该法移除出《基本法》附件三,梁美芬回应指,不排除届时可以展开相关讨论。

“香港应珍惜尚能自行立法的机会”

全国人大决议授权人大常委“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并将纳入《基本法》附件三以直接在港实施而无须再经本地立法。梁美芬认为,中央是次强硬而直接的举措,除了要堵塞香港的国安漏洞,也是在督促特区政府尽快完成就《基本法》第23条自行立法的宪制责任。

梁美芬指出,“港版国安法”能够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即属“全国性法律”,其地位凌驾于一切地区性法律;由于港府未就《基本法》第23条自行立法,即有关国安的罪行仍然未有详细解释,倘若有人涉嫌干犯“颠覆国家罪”,执法机关难免只能透过“港版国安法”来处理,如果审讯过程中出现争议,法庭也只能请求熟悉内地刑法的专家提供援助——因此,特区政府更有迫切需要,尽快完成《基本法》所列明的宪制责任,届时这套更详细也更符合普通法原则的“港府版国安法”,或可修补“港版国安法”的模糊地带,甚至成为执法及司法机关的主要依据,而无须动辄就向内地刑法专家求助,令“国安法”完成本地法律适应化。

梁美芬指出,港府有迫切需要,尽快完成《基本法》所列明的宪制责任,届时这套更详细也更符合普通法原则的“港府版国安法”,或可修补“港版国安法”的模糊地带。(资料图片/罗国辉摄)

不过,梁美芬也不否认,以香港社会当前的状况,的确难以在短期内自行落实《基本法》第23条,所以她明白中央不得不将“港版国安法”纳入《基本法》而直接在港公布实施的举动,其实是为国家安全设下一道保障。但她也提醒,港人不应将“港版国安法”视作23条,甚至要珍惜尚能自行立法的机会,一旦社会动荡持续下去,“这条草案(港版国安法)只会变得更辣。”

“附件三具可加可减机制,待第23立法后或可再倾”

《香港01》日前倡议人大常委可在制订“港版国安法”时加入一项“日落条款”,订明当特区政府就《基本法》第23条自行立法后,会将“港版国安法”将移除出《基本法》附件三。因为按照《基本法》第18条(3)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列于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而所谓“增减”,即代表人大常委的决议并非一项不可逆的操作,例如在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增列于《基本法》附件三时,便曾同步删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香港01》相信,这不但能够增加香港社会对人大立法的信心,亦有助特区政府尽快履行完成立法的宪制责任。对此,梁美芬也认为,港府若能就《基本法》第23条自行立法,不排除届时中央愿意展开相关讨论,毕竟过往曾有先例可作借鉴。

由2014年占领行动开始,中央政府便质疑特区政府欠缺足够能力处理反对势力的扩张。图为2014年警方于夏𢡱道发射催泪弹,一名示威者高举雨伞。(Tyrone Siu/路透社)

不过,梁美芬也指出,香港正经历史无前例的“内忧外患”,如果情况持续,相关操作的可能性只会变得愈渐渺茫。

所谓内忧,是指由2014年占领行动开始,中央政府便质疑特区政府欠缺足够能力处理反对势力的扩张,例如2016年立法会选举后,议会开始出现自决及港独思想,而近年形势更进一步恶化,中央只能透过“港版国安法”以填补香港面临的国安漏洞。

至于外患,则与近年中美对峙有关。梁美芬提到,近年有泛民议员前往欧美地区,促请当地政府制裁香港,此举无疑为香港带来沉重打击,“香港的议员居然跑到外国唱衰香港,更请求美国政府制裁”,“都不清楚目前国际形状有多凶险”,才导致中央对港府自行立法失去耐性。

2016年立法会选举后,议会开始出现自决思想。(资料图片)

“‘港版国安法’会顾及‘法律相称性’原则”

然而,鉴于陆港两地的法制不一,而内地以往又传出不少冤假错案,港人难免对内地刑法制度充满疑惑,甚至因而担心“港版国安法”全面实施后,香港原有的人权保障会因而受损,例如有文艺界代表反映,“港版国安法”或会限制他们的文创空间,另有律师团体质疑,它将成为侵蚀香港民主自由的工具。

对于坊间各种担忧,梁美芬呼吁社会应先冷静下来,她又重申,“港版国安法”并不会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相冲击,因为全国人大立法时必然顾及“法律相称性”。换言之,《基本法》第27条所赋予香港居民所享有的言论、新闻、出版自由等权利,都能依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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