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深度|港澳“国安委”大不同——范畴更广,职能更窄?

撰文: 黄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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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今午(6月20日)结束,期间初步审议俗称“港版国安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此前法工委主任兼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沈春耀曾作出说明,提到特区政府将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而中央政府则会在香港设置“驻港国安公署”。相较早于2009年自行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并于2018年成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澳门而言,“香港国安委”与“澳门国安委”的成员和职能并不完全一致,“香港国安委”成员范畴更为细致,而且增设一位由中央指派的顾问,但“香港国安委”并不像“澳门国安委”那样负责统筹本地国安工作,不仅要接受中央的监督和问责,更可能要接受“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监督、指导和协调。问题是,为什么“澳门国安委”可以能香港所不能?

为什么成员范畴更广?

“香港国安委”将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处处长、海关关长、以及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除此之外,更设有一位由中央指派的顾问,就委员会如何履行职责提供意见,而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特首提名而报请中央任命秘书长领导。反观澳门两年前成立的“澳门国安委”,全部由当地政府官员组成,不但没有中央指派的国安顾问,而秘书长也由特首办主任担任;除了同样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之外,并由当地保安司司长担任副主席,其他成员包括行政法务司司长、警察总局局长、法务局局长、司法警察局局长、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行政长官办公室顾问、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保安司司长办公室顾问。

据了解,“香港国安委”将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处处长、海关关长、以及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资料图片/张浩维摄)

香港与澳门的政府组织架构本身存在一定分别,例如本港在行政长官之下,基本上由“三司”主理十三局及其辖下56个执行部门(包括处/署),而“三司”也都被列为“香港国安委”的委员。不过,澳门在行政长官之下,第一层为“五司”,然后依次是“局”和“处”,当中“五司”即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以及运输工务司;值得注意的是,只有行政法务司司长和保安司司长可以加入“澳门国安委”,而不包括主管经济财政的官员——这与香港明显有别,可能与香港政府的财政规模庞大,同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而金融安全日渐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息息相关。

另外,澳门特首和保安司司长还会共同负责管辖警察总局和澳门海关,而警察总局又会与保安司司长共同管理司法警察局和治安警察局,后者涵盖情报收集、居留问题、出入境事务等工作;反观香港,尽管由政务司司长下设的保安局辖下已经包括香港海关、香港警务处和香港入境处,但“香港国安委”除了纳入政务司司长和保安局局长之外,还包含海关关长、警务处长和入境处处长,而“澳门国安委”则没有纳入负责同类工作范畴的治安警察局局长,也没有像香港一样细致至“处”级,而是只要求这些部门的上级机构首长加入——这可能源于香港作为国际都会,无论是经济企业或政治团体,本身就与海外组织有密切交往,而出入境事务亦相当频繁,以备受反修例风波打击的2019年为例,全年也录得3.1亿人次出入;因此,做好有关部门的部署工作,可谓为维护国家安全设置一道强而有力的防线。

澳门在行政长官之下,第一层为“五司”,然后依次是“局”和“处”,当中“五司”即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以及运输工务司。(Getty Images)

为什么职权范围更窄?

至于“香港国安委”的主要职能,它将包括:(1)分析研判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形势,规划工作,制订政策;(2)推进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建设;(3)协调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事实上,这些工作都涵盖在“澳门国安委”的五大职权之内,不过,相比之下,“香港国安委”少了两样职能——首先,“香港国安委”无须像“澳门国安委”的首要任务那样,负责统筹协调澳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的工作,并研究落实有关部署和特首指令;其次,“香港国安委”也无须像“澳门国安委”的最后一样职能那样,负责统筹处理澳门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事宜。

不难看出,相对“澳门国安委”,“香港国安委”缺少“统筹”这一项重要职能。这项工作应该由谁负责?现阶段人大常委仍然未有清晰说明;不过,从沈春耀的说明可见,由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的“驻港国安公署”可能扮演关键角色。他指出“驻港国安公署”有以下职责:(1)分析研判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形势,并就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策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2)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3)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资讯等;(4)在特定的情况下办理国安案件。除此之外,“驻港国安公署”还须与“香港国安委”建立协调机制,以监督、指导、协调香港国安事宜——从目前的资料而言,难以确定这两个机构的地位谁高谁低,但从“公署”职能中的“监督”、“指导”及“协调”等字眼可见,可能由“公署”负责统筹有关工作。

当然,“驻港国安公署”和“香港国安委”的具体权责仍然有待当局进一步解说。问题是,为什么“澳门国安委”可以全权自行负责当地国安事务,而“香港国安委”则要被监督、被指导呢?也许,这就是澳门早已履行宪制责任、自行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工作,香港却长期将其视为“洪水猛兽”直到国家安全备受威胁而中央必须出手的分别吧。

“港版国安法”比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更为丰富,包含实体法、组织法和程序法等三种法律内容特性的综合法律,所以涵盖了从立法到执法的更完整的法规。(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立法以后,香港就可一劳永逸?

不过,必须补充的是,澳门自2009年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只是“实体法”,即只规范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把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外国政治组织进行政治活动、澳门政治组织与外国建立联系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但未有涵盖“程序法”或“组织法”等内容,即未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能;因此,在立法以来的十一年当中,澳门当局不断修法和立法,例如在2018年成为“澳门国安委”统筹并推进工作,又于2019年通过修订《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只有属于中国公民的法官和检查院司法官才可被指派处理国安案件,再于2020年通过修订《司法警察局》法律、设立《司法警察局特别职程制度》,明确赋权司法警察局调查国安案件;另外,澳门亦将修改《司法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法规,以成立保安厅、国家安全情报工作处、国家安全罪案调查处、国家安全政策研究处、国家安全事务综合处等。

然而,“港版国安法”却是比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更为丰富,包含了实体法、组织法和程序法等三种法律内容特性的综合法律,所以涵盖了从立法到执法的更完整的法规。值得一提的是,“港版国安法”通过之后,香港并非可以一劳永逸,因为被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港版国安法”只意味着“直接有效”而非“直接落地”,“落地”工作仍然交由特区政府自行负责,当中包括公布实施、设置有关机构、研究落实法规配套,更不能忘却《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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