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深度】泼粪、撒文件、扔臭物——香港议会是这样崩坏的
立法会今日(6月4日)三读通过《国歌条例草案》,此前民主派朱凯廸和陈志全曾经使用“生化武器”进行抗议,导致议事厅散发臭味、陷入一片混乱,令会议一度中断。其实,立法会自去年10月复会至今,先是经历内会停摆风波,后又遇上泛民极力阻挠《国歌法》二读、三读,可谓乱不堪言——可悲的是,对香港人而言,如此场面早已屡见不鲜,因为自2008年黄毓民的掷蕉事件开了“先河”,各种形式的“表态”便层出不穷,甚至开始大动干戈,令严肃的会议变成闹剧。问题是,这就是我们想要的议会文化吗?香港人就不值得拥有更高质的立法会议员吗?
泛民为阻挠《国歌条例草案》的审议,上周四(5月28日)进行二读期间,民主党许智峰径直走向主席台前抗议,并向主席台方向倾倒腐烂植物,传出浓烈异味致会议暂停;时至今日,《草案》已经进入三读阶段,期间议会阵线朱凯廸和陈志全分别手持有浓烈臭味的物品进入议事厅,其后朱凯廸成功投掷,散发浓烈臭味,导致会议一度中断。说来也巧,上月每隔十日便有一起“议会混乱”——5月8日立法会内委会“闹双胞”,上届主席李慧琼主持特别会议前,泛民已与建制爆发肢体冲突;5月18日由陈健波主持内会主席选举时,两大阵营再次“打大交”——面对这样的“议会暴力”,香港人实在可悲极了!
“议会暴力”变“政治作秀”?
“议会暴力”泛指议员在议会出现的肢体或言语暴力,近年也经常被泛民主派用以形容程序公义的无法彰显。尽管我们已经见惯不怪,但在10多年前,香港立法会并非如此,港人甚至对台湾的“议会乱象”嗤之以鼻。自1988年民进党立委朱高正跳上主席台殴打国民党籍立法院长刘阔才之后,在野的民进党和当权的国民党就经常在议会打架,绿蓝混战也就成为立法院的标志——抛水球、掷面粉、掌掴、砸椅子等各种形式的肢体冲突层出不穷。当地舆论不时批评立委为求争取曝光和选票,盲喊口号作秀,令表述流于意识形态而无法就事论事;西方媒体也为之吸引,美国知名科学幽默杂志《不可思议研究年报》主办的“搞笑诺贝尔奖”更曾颁发“和平奖”给他们,并讽刺“立委斗殴比引起战争更有政治效果”。
想当年,台湾的议会混战也经常成为香港人茶余饭后的笑话,然而,议会“怪招”确实能够吸引选民关注,立委们便更加乐此不疲——今日香港立法会似乎与这番景象如出一辙。
同香港一样,台湾社会在检讨议会乱象时,最经常提起老牌的议会政治国家——英国。英国国会分成上议院与下议院,两党议员“排排坐”分坐两边,激烈争辩。下议院座位第一排的地板更画有红线,用以分隔双方,不可跨越。这种形式上的红线也在议会文化中渐形成“君子动口不动手”的氛围。面对双方唇枪舌战,议长也会高喊“order”(秩序)来提醒,但也只限于观点的角逐,更似辩论大会而非鸡飞狗跳的战场。
能否把“肢体抗争”变“智慧抗争”?
2008年时任社民连立法会议员黄毓民在特首曾荫权宣读《施政报噶》期间,为表达对俗称“生果金”的高龄津贴的审查方案的不满,向曾荫权站立的主席桌扔出三只香蕉——此举被指开创香港“议会抗争”的先河,令香港立法会逐渐“台湾化”。有人认为,这种强硬的肢体抗争手段有助打破民主派长期被指“抗争无效”的局面,但也有人批评,议会逐渐劣质化。
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曾于2012年透过香港电台节目《香港家书》讨论议会文化是否已经劣质化。他坦言,对比30年前的立法局而言,2012年的议会文化的确出现明显变化,因为在港英时期议员多由港督委任,自然倾向配合政府,彼此客客气气,但到英殖后期,开始有民选议员进入议会,他们以监察政府为己责,也自觉要代表市民提出尖刻的批评。他又认为,议会当中的唇枪舌剑不能够被视为议员工作的全部,因为镜头背后他们其实合作完成做了大量的工作;除此,直选议员还要落区接触选民、处理投诉个案,功能组别议员也要回应业界诉求——所以,据他当时所言,如果只聚焦议员在镜头下的吵闹工作,而忽视他们的工作,对他们而言有失公正。
不过,八年过去,“拉布”越来越频繁,“吵闹”越来越常见,政治表态的形式也越来越多花样,议员甚至大义凛然地合理化各种出人意表的行径。除了上述掷蕉事件,当时社民连梁国雄议员也曾为表达对“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简称交津)的反对,向时任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投掷了粤语发音中极似“交津”的胶樽,还将其扭曲,暗指此计划是扭曲的。至于早前内会“双胞”期间,民主党林卓廷站在桌上撕烂《议事规则》并将纸碎撒向半空,则是为了表达对主席梁君彦《议事规则》所赋予的主席权限“剪布”的不满,高呼“议事规则不要也罢”。而上周许智峰之所以把腐烂植物带入议事厅并踢向主席台,则辩称是暗指一国两制、法治、制度及文明已腐烂,要令梁君彦一尝腐烂的滋味。
香港之前的议会文化多为以物品及行为表达政治意图,也是用于阻止政府议案通过的手段,但逐渐演变为现在的肢体上的冲突后,实在再难说服世人“这不是议会暴力”了。即便是议员们在大家所看不到的幕后做了很多实际工作,但镜头中的推搡打闹、受伤送院、被强行带出会场、只展现“政治行为艺术”而不谈议案内容等等也是事实。尽管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香港法例第382章)第3条规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程序中言论和辩论享有刑事及民事豁免权,相信本意只是为保证议员发言的言论及辩论自由,而并非是希望见到会议变闹剧。至于如何形成高质素的议会文化,等到令大家看到用智慧,以民为本思维发言的立法会议,而非还未说正题就先“开战”的“战场”时再谈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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