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梁君彦亲解内会风波来龙去脉——议会是这样停摆半年的
“如果从头来过,我10月已经介入了。”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因泛民“拉布”停摆近七个月,被指对乱局视而不见的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日前接受《香港01》专访时如是说;而他今日(5月15日)终于出大招,宣布接纳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的法律意见,引用《议事规则》第92条的主席权力,直接委任财委会主席陈健波主持内会主席选举。如果有如果,如果特区政府和建制泛民及早展现从政承担,香港当然可以免于蹉跎——可惜世上从来都没“如果”。
“我去年10月就知道他们(泛民)会搞这些事(“拉布”)了。”回首内会停摆这大半年,梁君彦一副“了如指掌”的样子,有点出乎我们的预料,接连引发了不少疑问——既然早有所料,何不防患未然?既然洞若观火,何不当机立断?他慢条斯理地说:“政治问题需要政治空间去解决,政治解决不了的话,再用《议事规则》去解决……我是一步一步地做。”
然而,在梁君彦“一步一步地做”的半年内,特区政府多少有点置身事外,建制也只是耍耍花拳绣腿,泛民自然大模厮样地“一拉不可收拾”,一眨眼,内委会就蹉跎了六个月。
有人“一步一步地做”,有人“一拉不可收拾”
这一场“内会停摆风波”,始于一场“选不到”的正副主席选举。去年10月16日展开新一立法年度前,作为立法会大会“会前会”的内委会,率先于10月11日召开会议,除了为大会作准备,还计划提早在会期开始前选举正副主席;不过,当日时间不足以处理选举事项,至10月15日再召开特别会议时,鉴于原主席民联建李慧琼竞逐连任,遂交由副主席公民党郭荣铿主持选举,但长达六小时的会议里,除了用不少时间处理22名泛民议员的参选提名,由于他以内会主席是负责立法会保安事宜的行政管理委员会当然副主席为由,裁定立法会保安议题与主席选举相关,故可于选举前进行充分讨论,泛民就此集中火力侃侃而谈,最终却连选举论坛方案都未能拍板;到10月18日内会举行新会期首次会议,至今年1月3日期间再举行九次特别会议,泛民持续猛攻保安事宜,结果历时17.5小时也未能进入选举程序。
问题是,选不到正副主席,内会就不能进入其他议程、无法处理议会事务吗?很不幸地,当内委会10月25日就此寻求立法会秘书处的法律意见时,法律顾问冯秀娟根据一般情况而给出的说法,正正为泛民打开“拉布”缺口,而这一切源于《议事规则》第75条和《内务守则》第20条的两大“留白”——首先,条文只列明内会主席任期直至新主席诞生为止,却没有明确原主席在新主席选出之前是否具备原有职权;其次,条文也只列明每届立法会后续会期的正副主席选举可在该会期开始前举行,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主席选举”是首个议程——法律顾问最终参考以往惯例及海外议会,认为“主席选举”是委员会首要任务,此前不能处理其他事项,原主席的职权也只能召开选举会议而不能调动议程;所以,当郭荣铿拒绝就议员发言设限,只要泛民不断藉讨论拖延选举,内会自然无法审议已提交大会的法案、决议是否成立法案委员会、以及在大会上提交待省览或获批准的附属法例等等,陷入停摆困局。
截至4月29日,已有14项法案及80多项附属法例未能获得内会审议和跟进,它们或将随现届立法会任期完结而失效。在此期间,很多人问“梁君彦去咗边”,因为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对于未有规范的议会事宜,立法会主席绝对有权决定议会所应遵循的方式及程序,正如前立法局主席黄宏发就提出,立法会大会作为“母体”而内委会作为“子体”,当“子体”不能正常运作,“母体”绝对可以作出干预,包括直接任命某人出任内会主席。可是,即使政务司司长张建宗先于去年12月8日就内会僵局撰写网志,后来更正式去信梁君彦表达关注,但梁君彦仅循例回复指已将有关信件转交全体议员,而未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
为了守护程序公义,只能牺牲议会运作?
“立法会主席不属于任何委员会”、“一般来说,立法会主席不会插手委员会事宜”、“立法会主席要守护立法会,如果样样插手,会失去公正性”、“立法会主席好像有很大权力,但不能有权用尽,要参考惯例,要权衡利弊,要考虑法律挑战”——当我们一再追问梁君彦为何没有“该出手时就出手”,他反复强调作为立法会主席要保持“中立”,但否认为了维护“中立”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立法会的正常运作,他甚至自言“只是一个过客,只负责守护这里,守护完我就pass给第二个……(我守护的)是程序公义,不是主席说了就算。”
无可否认,“程序”的制订是为了维护“公义”,然而,当负责执行“程序”的人,为了政治目的而钻程序的空子,导致公义未能彰显,那么“中立”的梁君彦所应该守护的,到底是硬邦邦的“程序”,还是活生生的“公义”?例如,根据立法会法律顾问去年10月15日就保安议题是否与内会主席选举相关所提供的意见,明明指“如果在一会儿的选举论坛,委员有意问候选人对保安安排有何看法,在此基础上,我认为可以说是与选举相关,也只是基于此关系才相关”;然而,郭荣铿却容许议员在选举前就此进行无止境的讨论,已从根本上违反了应该令“主席选举有序、有效举行”的主持职责。又如,工联会麦美娟曾于12月6日动议立即表决内会主席选举论坛的方式,并随即进行选举论坛及投票程序,不过,当时代替郭荣铿主持的民主党涂谨申并没有即时处理有关动议,而是决定优先处理大量由泛民提出的无约束力动议;然而,根据《事务委员会主席手册》,这项“程序议案”理应被优先处理。
“这个问题你们应该去问郭荣铿(当日是涂谨申主持),不要问我……每个主席(主持)都有权作出裁决,他有否听取法律意见、会否受到法律挑战,都是他的问题。”梁君彦再次展现他的“中立”,不愿评论郭荣铿等人的主持手法是否合理、有否越权,而是一再强调仍然寄望内会能够“自我解决”的良好意愿:“我原本想给内会一些时间‘自我搞掂’,但到今年一月都‘搞唔掂’,我就希望(农历新年休假后)二月回来可以解决,但很不幸那几个会议因为疫情取消了,到三月一开会,还是选不了主席,期间积压了很多法案,也已经影响到《基本法》第73条所赋予立法会的立法职能,我明显有了一个‘切入点’去‘介入’。”
是按部就班执行程序,还是畏首畏尾纵容拉布?
从一月打后的会议里,泛民除了继续纠缠立法会保安事宜,甚至促请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出席答复议员提问之外,也用了数场会议处理工联会何启明要求将延长产假至14周的《雇佣条例修订草案》绕过内会的信件;到3月13日重启内会,由于公民党杨岳桥、陈淑庄、郭家麒及谭文豪共同去信要求取消该次会议以免增加感染“武汉肺炎”的风险,而建制派议员则提出应该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命名,所以在长达两个小时的会议中,两大阵营也只争论了这两个不知道和主席选举有何直接相关的问题,同样未能进入选举程序。
“那天(3月13日)一开完会,我就知道他们不打算停手(拉布)了,所以我就马上采取行动。”梁君彦坚持,他是“秉持公正”又“按部就班”地守护程序公义,严谨地根据《议事规则》办事,同时参考过往惯例和海外经验,无论如何都要打好足够的法律基础,深怕贸然出手会开坏先例;然而,在不少忧心议会虚耗光阴的香港人看来,他或许是“畏首畏尾”又“非常教条”地纵容内会停摆,没有考虑“惯例”和“经验”是否适用于香港现实,未能实事求是地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手段解决非常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大家不约而同地提到2014年时任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司法覆核败诉主席曾钰成根据《基本法》第72(6)条及《议事规则》第92条“剪布”的案例,但《香港01》认为这反映“主席用权”有先例可循,梁君彦则强调这显示“这项主席权力回归以来只用过一次,并不是日日用、月月用、年年用”。
所以,当我们质疑梁君彦给予内会“自我解决”的时间太长、空间太阔、代价太大,他并不以为然,而是重申自己处事公道、裁决公开、“致力守护香港人的议会不被破坏”。他也没有透露相关底线,仅强调“要给予时间和空间,不能够说一个月后选不到主席我就介入”。
梁君彦所指的“介入”,是于3月20日指示立法会秘书处整理当下的内会困局,并就此向外聘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及孙靖干寻求方法破局(梁君彦于5月15日见记者时再透露,同时也向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寻求法律意见)。秘书处于4月27日收到法律意见后,马不停蹄地翻译和整理,梁君彦最终在5月4日对外公布有关内容,并引述两人的说法,认为内会新任主席悬空期间,原任主席李慧琼应该具有内会主席可行使的所有一般权力,以处理内会的一般事务,但她应该谨慎使用有关权力,更不应故意拖延主席选举令继续可以原主席的身份在新会期担任主席。梁君彦没有表明是否认同余、孙两人的法律意见,而是转交李慧琼定夺,李慧琼接纳后随即宣布于5月8日举行主席选举和内会事务两个会议,为困局带来转机。
法律意见是为了化解纷争,还是挑起争论?
“外界不明白法律意见的用意,有人说我要推翻自己(立法会秘书处法律顾问)、DQ自己的法律意见,有个曾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深大律师(公民党主席梁家杰),甚至说我(利用公帑)去买一份合我心意的法律意见,这对资深大状而言是否一种贬义呢?”梁君彦说,自己是以“中立”的身份寻求解决方法,所以只是提供法律意见而不是作出裁决,“你信不信全凭你自己的判决,你也可以提供其他意见,接不接受是个人选择,整个内会也可以决议是否接纳。现在内会主席接纳了,如果你有不满,大可提出司法覆核。”有趣的是,泛民随即也透过众酬集资36万元,索取资深大律师戴启思及名誉资深大律师陈文敏的法律意见,并赶及于“双胞内会”举行前夕对外公布,认为李慧琼无权主持,只是有关意见不获对方接纳。
面对同一个议会困局,根据同一本《议事规则》和《内务守则》,为什么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意见?而立法会寻求及接纳法律意见的准则到底是什么?是否寻求了数量越多、排名越资深的法律意见,就代表其观点越值得被应用?梁君彦强调,“法律意见的意义在于帮助议会解决纷争”,他也不认为立法会法律顾问去年10月所提供的法律意见有何不妥。
然而,该意见除了成为泛民“拉布”的“好牌”,本身也引发不少争议——立法会前秘书长吴文华指出,《议事规则》之所以将内会主席任期订明直到新主席当选为止,就是为了配合立法会大会的不断运作,因此李慧琼绝对有权在选举期间制订议程,让内会处理其他事务;曾任多年内会主席的自由党荣誉主席刘健仪也认为,《议事规则》的精神是为确保议员履行职责,绝非要让内会职能出现真空,而只要李慧琼仍然在任,就有权有责处理纷争。
如果有如果,香港大可免于蹉跎
立法会秘书处法律顾问冯秀娟其后于上周五(5月8日)由李慧琼主持的特别内会上解释,去年之所以认为应该由新主席决定新会期的议程,是基于“正常情况下”作出的判断,但内会经过六个月仍然未能选出主席,“这明显不是正常的情况,亦是去年10月秘书处拟备文件时未有出现的问题。正常的情况只得一个,但不正常的情况可以无限,秘书处在解释条文时,只会解释正常情况,不会亦不能预计选举会出现这么长的延误或出现其他不正常的情况”;她又强调,“选举出现延误是一个新的问题,要解决的是问题本身,而不是回头去否定或改变对《议事规则》条文的正常解读及应用”,而当产生了与选举有关的问题时,现任内会主席就应该有责任出来解决,至于用什么方法、几时解决,则由主席个人判断和决定。
于是,内会上周五举行第19次会议,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混战”,最终由李慧琼主持处理紧急事项的会议,而泛民拉队离场后扬言会“抗争到底”。被问及在什么情况下会采取进一步行动,梁君彦始终三缄其口,并反问“几时先是时候”,又重申自己并非在国务院港澳办和香港中联办“出声”后才出手。直到今天(5月15日),他终于“放大招”,宣布接纳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及大律师陈浩棋的法律意见,引用《议事规则》第92条所赋予的主席权力,委任财委会主席陈健波担任内会主席选举主持,并于下周一(5月18日)直接进行投票。
梁君彦履行了维护议会正常运作的基本责任,令历时七个月的内会停摆风波有望告一段落。他日前在专访中对我们说,“如果从头来过,我10月已经介入了”——如果有如果,如果泛民适可而止,如果建制积极应战,如果李慧琼及梁君彦该做就做,如果他们及早展现从政承担,相信香港大可免于蹉跎;然而,当香港已经遍体鳞伤,似乎没有时间等待“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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