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员.深度】民意代表是“至高无上”的吗?
母亲节(5月10日)当晚,各区再现示威活动,并爆发零星警民冲突。有“超区票王”的民主党立法会议员邝俊宇,更在旺角山东街的示威现场中,被指向警员掷水樽而遭防暴警察制服,并以涉嫌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罪拘捕。事后有自诩“本土派议长”的新晋区议会主席在社交媒体撰文,认为邝俊宇是民意授权代表,即使犯罪也不能被警察直接拘捕,否则有违“政治伦理”,可谓“礼崩乐坏”。这番错误又扭曲的言论令人乍舌,想不到竟然有从政者会认为,民意代表就是“至高无上”!
发起这篇贴文的,是现任北区区议会主席、“北区连线”成员罗庭德。他表示,“现代民主国家政权正当性源于民意授权”,而邝俊宇是民意授权代表,“用直接逻辑来说就系市民授权邝俊宇去决定popo嘅权限”;他还认为,就算民意代表犯罪,也应经过议会谴责、弹劾的程序,直到他失去民代的身份,行政机关才能拘捕。
这番论述,不但将“立法机关”凌驾于“行政机关”,甚至把“民选代表”视为“至高无上”,实在错得离谱。当中涉及两大问题:
问题一:执法机关拘捕立法会议员,有违程序失当?
立法会议员是否拥有特权,可以免去被执法机关直接拘捕的权利?这个答案显然是“不能”的。首先,《基本法》所提到涉及议员个人权力的,不过仅有两条,分别是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按照第七十七条所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只保障议员在立法会辩论时,能够畅所欲言而不用担忧被事后追究责任的可能;换言之,条文所适用的范围是议员在议事厅的“发言”,但不是在其他场合的“行为”。
至于《基本法》第七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从字面上来看,条文明确强调“赴会途中”及“出席会议时”两项元素,即要保障议员不因被逮捕而影响处理议会职务的权利,但并不保障议员在上述两项元素以外的场合不能被捕。
由此可见,《基本法》所赋予议员的权力有一定条件限制,例如上述两项权力,均明确地指出即使作为立法会议员,并不拥有完全免于被拘捕的权力,而执法机关也绝非如罗庭德所言般,需要待议员失去民代身份之后才可拘捕。
问题二:“民意授权”大过天,当选议员就有“黄马挂”?
根据罗庭德的“直接逻辑”,政权的正当性源于民意授权,所以执法机关的权限,也是源于民意授权民意代表之后,由民意代表作出的授权。不过,事实上,香港警务处隶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而最高级别的警务处处长也是由行政长官提名并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也就是说,它是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执法机关”,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则是源于《基本法》所列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权,而非由香港立法会议员作出的授权。
另外,香港长期以来都是一个法治社会,其体现精神在于人人平等。譬如《基本法》中第二十五条,便明显指出“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意即所有市民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及约束,任何人涉嫌干犯法律,皆会被依法处理及受到惩处,并不存在何人因具备“民意授权”,便能豁免于法律之外。
再者,即使是民意代表,也不代表他们的处事行径一定完全符合市民期望。例如,过往曾有议员投掷玻璃水杯泄愤,也有议员扯人衣领,使用暴力拖行他人。这些过激的行为全都可能招致刑事问责,绝不会因有“民意授权”就可以胡作非为。否则,这将会违反香港长久以来所信奉的法治精神,只会是另一种的“礼崩乐坏”。
值得一提的是,综合网上各媒体资料,邝俊宇被捕时双手并不持有水樽,而他被捕后不久也获警方无条件释放,翌日更获警务处署长邓炳强慰问。执法机关和民意代表一样,同样没有任何特权,执法时更必须受制度监督,绝对不能任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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