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邓炳强:国家秘密证明书本身非秘密 有方法形容秘密材料
撰文: 冯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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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法案委员会继续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会议上讨论特首可就国家安全及国家秘密认定问题发出证明书的条文,委员会主席廖长江表示,证明书不一定在法律程序内使用,问道证明书是否派发予相关人士或是刊宪形式给予公众参考,以及如证明书是涉及国家秘密,该证明书本身又会否属于国家秘密。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称,证明书的发放形式要视乎目的,而证明书作用并非罗列国家秘密,举例指如有一本书的内容是国家秘密,证明书仅会形容书籍是国家秘密,而不会提及内容,故证明书有方法形容到国家秘密材料。
证明书指出材料涉国家秘密 不等于犯罪
会议上,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林健锋称,理解到《香港国安法》47条已经作出解释,而本次条文列明特首可发出证明书,指事宜涉及国安或国家秘密,问及是否不等于指明有犯罪,亦不会影响审讯及权利。
邓炳强指,特首证明书可以证明事件是否涉及国安及国家秘密,可以特首即日提出,而单单指出涉及国家秘密亦不等于犯罪,而是要视乎其他元素。
发出证明书为厘清何谓国家秘密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周浩鼎举例指,如建设国防工程,特首可否提出工程某部份牵涉国家安全,而规范部份人不能接触相关工作。
萧敏旋称,条例是提供弹性,是有需要、有争议的时候特首可以发出证明书避免需要争论,而未必用于规范人员可否接触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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