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改条文加快禁制潜逃者 毋须待拘捕令发出后半年始实施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12日)连续第5天开会,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明,会修订有关禁制潜逃者条文,包括删去保安局局长指明某人为潜逃者的条件中,“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间届满”一项。换言之,政府可加快对潜逃者实施各项禁制措施,回应议员指当局让潜逃者有六个月免于受禁制的“空档”属太仁慈的关注。
此外,邓炳强称会积极考虑修订“禁止与潜逃者进行不动产相关活动”条文,修改为若是潜逃者在潜逃前订立的合约,有关第三方不应被视为违法,回应议员关注租客会否无辜被牵连要“漏夜搬屋”。
删除订明潜逃6个月始实施禁制措施条文
昨日的法案委员会会议上,不少议员也关注草案条文订明要待拘捕令发出6个月后,才能对潜逃者实施禁制条款太仁慈,邓炳强今早在会议上即表明考虑后,将会删去相关时限的条文。议员关注无辜租户漏夜搬走扰民
同时考虑修订潜逃者潜逃前订立的合约 第三方不应被视为违法
至于有议员关注“禁止与潜逃者进行不动产相关活动”一项,认为无辜租户会否因发现业主为指定潜逃者,而被迫漏夜拉箧离开租用单位,担心太扰民。邓炳强今早称会积极考虑修订条文,订明若是潜逃者潜逃前订立的合约,有关第三方不应被视为违法。
至于禁止与潜逃者合资企业或合伙的规定,政府同样会考虑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潜逃者前,与第三方订立合约、协定和义务而成立合资企业或作投资行为,第三方不会仅仅因此被视为违法。
修订无损草案打击潜逃者效力
邓炳强强调,因应议员意见而决定提出有关修订,认为修订后仍可达到打击潜逃者的效果,同时保护第三者的利益,希望令无辜者放心。他强调,即使有人与潜逃者合资,原有公司或合伙的运作不会受打击潜逃者的措施直接影响,若合伙人想拆伙,亦可按条例向保安局长申请特许。
邓炳强指,保安局局长按条文可自行决定实施多少项打击措施,及措施生效时间,做法容许保安局局长事先评估对第三者影响,希望今次修订有助打击潜逃者下减少对第三者影响。
删除订明潜逃6个月始实施禁制措施条文
此外,不少议员也关注草案条文订明要待拘捕令发出6个月后,才能对潜逃者实施禁制条款太仁慈,邓炳强也表明考虑后,将会删去相关时限的条文。
会否向公司发出罢免董事指示?律政司:会刊登宪报
G19议员谢伟铨亦关注公司是否不能委任或再度委任潜逃的董事,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解释,根据公司法,股东有法定权力免去董事,确保保安局行使权力不影响公司内部的权力。
选委界立法会议员简慧敏说,董事的权力可能来自法律本身,包括章情或协议等,能否更全面考虑。署理律政专员萧敏旋理解公司可能有自己的规例,认同可以考虑包括在内。经民联立法会议员卢伟国说条文提到“任何人根据任何条例可就有关潜逃者行使的任何权力,希望当局可以写得更清楚,署理律政专员萧敏旋称会考虑如何跟进。
选委界立法会议员管浩鸣问到,当局会否向公司发出暂时罢免董事职位的指示,以及慈善机构会否包括在内。萧敏旋指会刊登宪报,会研究条文可否写得更清楚。邓炳强补充说原意在于打击潜逃者,社褔机构可按其他条例罢免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