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煽动意图有明确定义 汤家骅:把答辩理由写得更清晰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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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早(8日)把落实《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刊宪,当中对煽动意图作出清晰定义。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煽动罪在《刑事罪行条例》一直存在,新草案最主要是将答辩理由写得更清楚,例如为消除双方仇恨而覆述相关行为,便有答办理由。

汤家骅指23条立法草案主要是把煽动意图答辩理由写得更清楚(资料图片/石恩彤摄)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煽动意图行为罪方面,草案重新定义“煽动意图”,删去旧有条文“女皇陛下”字眼,并列出六种煽动意图,包括意图引起憎恨、藐视或离叛;意图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合法改变特区制定事项;意图煽惑作出暴力行为;意图煽惑他人不守法等:

・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区的人,对《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或中央驻港机构(中联办、国安公署、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或解放军驻港部队)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
・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区的人,对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
・意图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中央就特区或香港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
・意图引起香港特区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的憎恨或敌意
・意图煽惑他人在香港特区作出暴力作为
・意图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区法律或不服从根据特区法律发出的命令的作为

现有煽动意图罪列出四项辩护目的,草案将部分条文修订,包括将目的是为了“指出错误或缺点”改为“提出改善意见”。煽动意图罪的刑罚提高,由最高判监2年增至7年,如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加刑至判监10年。至于管有具煽动意图的刊物罪,由最高判监由1年增至3年。

煽动对象由香港人扩阔至内地人、“特区的人”,并列出多个意图引起憎恨、藐视或离叛的制度和机构,包括国家根本制度、国家机构、中央驻港机构、特区宪制秩序,及行政立法司法机关。

落实《基本法》23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3月8日刊宪。(卢翊铭摄)

如为消除双方仇恨可成答辩理由

汤家骅解释,一般来说,法庭需要了解犯罪意图作出判决,举例针对内地自由行旅客挑起憎恨可属违法,在今次立法下,如果覆述相关行为的出发点,是为要消除两边仇恨,就有答办理由。

他又指,若相关罪行有持续性,就要看这个行为是否延续到法例生效之后,仍然有危害国家安全意图。他又指,本港就23条立法的内容,相比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条文更温和及详尽。

政府今日(8日)把落实《基本法》23人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刊宪(卢翊铭摄)

他又指,政府整体有回应社会在咨询期提出的意见,包括在“国家秘密”方面加入“公众利益”作为免责辩护;英国政府则拒绝将“公众利益”作为免责辩护,加拿大虽有相关条文,但涵盖面相当狭窄,本港的草案条文涵盖面较为广阔。至于会否担心被滥用,他认为有关门槛高,相信不会削弱维护国家安全的精神。

叛乱、叛国罪囚终身属国际标准

汤家骅又指,草案订明叛国、叛乱等罪行,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因国家安全法例下的罪行是相当严重,是对整个国家的犯罪行为,终身监禁是国际标准。

至于会否担心有人会误堕法网,汤家骅相信不会,因为有关法例其中一项重要元素是有犯罪意图,要有意图伤害国家利益,相信绝大多数港人不会有此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