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勾结境外势力均罪加一等 作危害国安破坏行为可囚终身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今日(8日)刊宪,草案第47条把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定义为如任何人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罔顾是否危害国家安全,而损坏或削弱公共基础设施,即属犯罪,可监禁20年;如加上勾结境外势力的元素,更罪加一等,可判处终身监禁。此外,草案中有多项罪行也订明若涉勾结境外势力,会加刑2-3年。
草案同时订明何谓公共基础设施,包括本港的公共交通系统包括机场,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设施。
草案订明如任何人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罔顾是否危害国家安全,而损坏或削弱公共基础设施,即属违法,具体包括使该施变得容易遭滥用或损坏、使无权接达或改动该设施的人,变得容易接达或改动该设施、导至该设施无法发挥其完整国部分应有功能、导至该设施并非如其拥有人对其所设定的运作方式运作。
草案同时对公共基础设施作出定义,包括属于中央或特区政府,并不论是否在特区境内的基建;设施或设备;网络或电脑或电子系统;办公处所或军事或国防的设施或设备;位于特区境内的公共交通工具系统包括机场及相关设施;或提供水、电、能源、排污、通讯、互联网的公共设施。
任何人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罔顾是否危害国家安全,而损坏或削弱公共基础设施,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20年;如加上勾结境外势力,则罚加一等,可处以终身监禁。
其他罪行如涉勾结境外势力均属加刑因素
此外,其他一些草案中订明罪行,若有勾结外国势力元素,同属罪加一等,会加刑2至3年不等。
当中包括煽惑公职人员离叛,任何人明知而煽惑公职人员放弃拥护《基本法》及放弃向特区效忠,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加上勾结境外势力,可处监禁10年。
煽惑中央驻港机构人员离叛,任何人明知而煽惑任何以下中央驻港机构的人员放弃职责及放弃向中国效忠,即属犯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可监禁7年,任何人勾结境外势力,明知而煽惑任何以下中央驻港机构的人员放弃职责及放弃向中国效忠,即属犯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可监禁10年。
至于非法披露看来属于机密事项的资料等,任何指名人士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任何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等,可处监禁5年,如勾结境外势力刑罚增加至7年。
协助中国武装力量成员放弃职责或擅离职守,条文指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包括勾结境外势力则可处监禁10年。
煽动意图方面,任何人处于煽动意图发表具煽动意图的座位、文字、刊物等,可处监禁7年,如有勾结外国势力,则可处监禁10年。
草案列明勾结境外势力的涵义
政府在草案又列出勾结境外势力的涵义,包括该人参与某项由境外势力策划或以其他方式主导的活动,而该项作为,是该人参与该项活动所牵涉的座位;该人代境外势力作出该项作为;该人在与境外势力合作下,作出该项作为;该人在境外势力控制、监督、指使或要求下、作出该项行为;该人在境外势力资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下,作出该项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