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涉危害国安被捕人 警可向法院申延羁留期 可延14天
撰文: 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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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早(8 日)把落实《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刊宪,草案提出执法机构在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被捕人士的羁留期,由一般48小时延长至7天,并可再申延长,以被捕人总羁留期间,不超逾首阶段羁留期届满后起计的14日为上限。
草案指出,若有人因被合理怀疑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被捕,并要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带到裁判官席前,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该人被捕后的48小时期间届满后首次有裁判法院开庭之时。
草案又订明总警司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或获其受权的警务人员,可以书面方式向裁判官提出延长被捕人士的羁留期限。如裁判官信纳,有合理理由相信延长,或进一步延长被捕人被警方羁留的期间属有理可据,则该裁判官可作出授权,将被捕人在没有被落案起诉的情况下被警方羁留的期延长,如属被捕人被拘捕后的首次申请延长,延长期为羁留期届满后起计的不超逾7日的期间;如其申请进一步延长,每段延长期不得超逾7日,而延长期亦不得致使被捕人的总羁留期间,超逾自首段羁留期届满后起计的14日。
草案又订明裁判官须信纳延长或进一步延长被捕人羁留期属有理可据,当中包括两个条件:警方正努力并迅速地进行该罪行的调查,而调查按理不能在有关申请日期前完成;及被捕人在没有被落案起诉的情况下被羁留;及对保障或保存该罪行的证据,或对讯问该人以取得该等证据,属于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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