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披露国安工作者或家人资料 图令身、心受伤列刑事罪
撰文: 冯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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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表明会在落实《基本法》23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订明保障国安工作者及其家人。今早公布的条例草案中,订明如有人非法披露涉及国安工作者、举报人、证人及其家人的资料,而披露者的意图或相当可能会令其受到任何指明伤害,可处监禁7年;如令其及家人蒙受指明伤害,最高可判囚10年。
条文指明伤害的涵义,包括心理伤害、导致该人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导致该人担心其财产受损的伤害。
保障范围包括司法机构职员、律师、证人等
草案112条订明,非法披露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的个人资料部分列明,任何人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罪行第486章(64)(3A),即未获授权及同意披露资料当事人资料,而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伤害;或相当可能会导当事人及家人蒙受任何伤害。
而若果上述当事人是指明人士,即处理涉及国安案件或负责维护国安的人员或处理涉及国安的司法人员、司法机构职员、大律师或律师;或者协助者,即涉及国安案件的举报人或证人;或指明人士及协助者的家人,披露者可被判处监禁7年。
若果,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涉事者可被判处监禁10年。
威吓、辱骂负责国安人员或家人 最高判监10年
此外,草案也订明如有人令指明人士、协助者、其家人感到惊恐、困扰、蒙受指明伤害,例如对其用威吓性、辱骂性、冒犯性言辞或发送相关信息、作出相关行为,可处监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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