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定义境外势力 增境外干预罪 用不当手段配合可囚14年
政府今早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刊宪,其中新增订的“境外干预”罪列明,任何人如意图带来干预效果,而配合境外势力作出某项作为,及使用不当手段配合境外势力等作为时,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判处监禁14年。草案同时为境外势力作出明确定义,一些受外国政府指示的国际组织也被视作境外势力。
境外势力作定义 包括国际组织
草案为境外势力作出定义,指明外国政府、境外地区或地方的当局、在境外的政党、在境外的其他邍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国际组织、或任何以上所述政府、当局、政党或组织的关联实体,或上述所述政府、当局、政党、组织或实体的关联个人。
草案也订明,所谓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包括指其董事惯常或有义务按照该政府或当局的指示、指令或意愿行事;或其执委会的成员惯常有义务按照组织指示行事等。
干预效果包括影响中央或特区政府行政机关
条文写明,干预效果包括五个大项,首先是影响中央人民政府或特区行政机关,例如政府或机关在制订或执行任何政策或措施;或作出或执行任何其他决定,当中包括影响中央人民政府或特区行政机关的官员,或其他获授权执行其上述职能的人员,执行该职能。
第二是影响立法会执行职能,包括影响任何立法会议员以该身分执行职能,或干预与立法会相关的程序;第三是影响法院执行职能,包括影响任何司法人员以该身分执行职能,或干预特区的司法。
第四项为干预任何选举或与选举相关的程序,包括影响他人行使其在《基本法》下就任何选举而享有的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干预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组成选举委员会的程序;及干预他人根据《区议会条例》成为区议会议员的程序。
最后一项是损害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以下关系,包括中国与任何外国的关系;中央与特区的关系;中央与中国任何其他地区的关系;特区与中国任何其他地区的关系;特区与任何外国的关系。
条文指出所谓配合境外势力,是指该人参与某项由境外势力策划或以其他方式主导的活动等,而该人代境外势力、与境外势力合作;甚至受境外势力控制、监督、指使、要求,以再在境外势力资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下,作出相关行为,亦属配合境外势力。
不当手段也有明确定义
至于使用不当手段,则涵盖当事者作出相关行为或任何部分时,在明知的情况下对任何人作出关键失实陈述,又或对任何人施予暴力,或威胁对任何人施予暴力;摧毁或损毁任何人的财产,或威胁摧毁或损毁任何人的财产,以及使任何人的名誉受损、精神受创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