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加入公众利益免责辩护 未如03年草案允揭露官员滥权
政府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刊宪,其中一个焦点是窃取国家秘密罪行可否以公众利益作辩护理由。草案就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管有国家秘密、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行加入“指明披露”作为免责辩护。“指明披露”的定义包括,揭露严重影响特别政府依法执行职能的情况;一项对公共秩序、公共公全或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及披露的公众利益明显重于不披露的公众利益。不过,在符合“指明披露”定义下,仍然需要考虑6项要点,亦未如2003年23条草案,列明容许揭露官员滥用权力。
草案订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管有国家秘密、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行的免责辩护,如证明管有有关资料、文件或物品的目的,是为作出该资料、文件或物品的“指明披露”,即为免责辩护。
而“指明披露”的定义包括:
1.若作出该行为目的是揭露:(a)严重影响特区政府依法执行职能的情况;(b)或一项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
2.该项披露并不超逾揭露上述两项事宜所需的范围;及
3.在顾及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下,作出该项披露所照顾的公众利益,明显重于不作出该项披露所照顾的公众利益
而断定某人披露某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时,是否属“指明披露”的定义情况时,须考虑6个要点,包括:
1. 是否达(a)或(b)所描述事宜的严重性;
2.是否有替代该项披露并属合理切实可行的步骤,以及(如有的话)该人在作出该项披露前,是否采取了该等步骤;
3.该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项披露符合公众利益;
4.该项披露所照顾的公众利益 ;
5.该项披露所带来的损害或损害风险的程度; 及
6. 作出该项披露是否基于紧急情况。
03年草案包括揭露任何官员不法活动 今次未涵盖
参考2003年23条草案修正案,“公众利益”除涵盖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众的健康或安全,亦包括揭露任何官员的不合法活动、滥用权力、严重疏于职守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
另外,亦列明“披露所照顾的公众利益较不作出披露为重”,今次草案则加入“明显重于”的字眼。
“指明国家秘密”涉国防、外交 罚则较高 可判监禁10年
现时国家秘密的涵义有7项,当中有三项特别列为“指明国家秘密”,包括关乎中国国防建设或中国武装力量;中国外交或外事活动、特区对外事务或中国或特区对外承担保密义务,及中央与特区之间的关系的秘密。
相关罚则较一般定义的国家秘密严重。如非法披露“指明国家秘密”的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10年。若涉事人不知道,视为免责辩护。
一般人如明知而非法披露国家秘密,可处监禁5年。如凭借指明身份,明知无合法权限下披露国家秘密,可处监禁7年;若有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一经定罪,可处监禁10年。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任何人如明知而干犯,可处监禁5年;如有意图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则可处监禁7年。
至于非管有国家秘密罪,如明知而无合法权限下管有,则可处监禁3年;如有意图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则可处监禁5年。
如尽快将“国家秘密”提交予警员可免责 须确立足够证据
另外,针对非法管有国家秘密罪行,如在罪行开始发生的时间之后,涉事人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尽快将有关资料、文件或物品交予警务人员,或按照警务人员的指示处理,及不作披露,也可作为免责辩护。但涉事人须要确立有足够证据,就该事项带出争论点,及控方没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点的相反证明。
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罪行,亦不包括涉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质管有;或在没有采取任何步骤的情况下而管有或知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