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七招针对潜逃者 撤销特区护照及执业资格 不可上诉
政府今早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刊宪,当中提到保安局局长有权对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潜逃者施行多项措施,当中包括撤销潜逃者的特区护照,并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接管,而为免生疑问,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诉。另外,潜逃者的董事职位、业务或工作准许或注册资料及执业资格均会被暂时吊销或无效。
另外,草案亦列明多项措施禁止任何人与潜逃者有联系,包括禁止提供资金或处理资金等、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及涉及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伙相关须禁止等。任何人如违反上例,即属犯罪,可处监禁7年。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今早(8日)刊宪,当中亦列出针对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潜逃者。如保安局局长合理相信,被控犯危害国安罪行的人士,知悉法庭手令已发出,而发出该手令后的6个月期间已届满、该人仍未被带到裁判官席前及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该人并非身处特区,即属潜逃者,保安局长有权施行七项针对潜逃者的措施。
七项措施可简单分为两类,当中针对潜逃者的有四项,包括撤销潜逃者的特区护照,并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接管,而为免生疑问,任何人不得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 第 539 章 ) 第 10(1) 条,针对上述撤销或接管提出上诉。
此外,潜逃者根据任何条例持有的专业执业资格均会暂时吊销;而在其经营业务或受雇工作上的准许或注册亦会暂时无效,亦不容许提出上诉或覆核条文。如果,潜逃人为公司董事,如职位亦会被暂时罢免,并据此而暂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关涉该公司的管理。
至于其余三项,则针对禁止任何人与潜逃者有联系,当中包括禁止提供资金或处理资金,包括现金、支票、实体存款、帐户结余、证券及债务票据等。草案提到,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有关潜逃者提供或处理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亦不得为有关潜逃者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
此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有关潜逃者租入不动产,亦不得与潜逃者成立或投资合资企业、合伙或类似的关系。任何人如违反相关条例,即属犯罪,可处监禁7年;但如被控者可以确立自己既不知道亦无理由相信违反条款,则为免责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