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泰龙谋杀案 法官作指引:须证被告参与计划 图杀人或严重伤人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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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人物“泰龙”于2009年被杀,绰号“纹身忠”的男子被指策划伏击,被控谋杀罪受审,案件今(14日)在高等法院续审,法官开始引导陪审团。法官指,控方在案中需证明被告参与一个共同的计划,并有意图杀死“泰龙”,或有意图对他的身体构成严重伤害。若陪审团未能肯定被告有该些意图,则裁定谋杀罪不成立,改为考虑误杀罪。
被告梁国忠,54岁。他被控于2009年8月4日,在港和他人谋杀李泰龙(41岁)。
报复之说无直接证据
法官今引导陪审团时指,本案涉及黑社会报复,陪审团或对黑社会有其看法,但强调不能因此对被告存有偏见。案中,“泰龙”明显是被伏击,控方指被告是为报复2006年遭“泰龙”爆樽,这方面没有直接证据,但强调控方不需证明被告的动机。
控方需证明被告参与计划
法官续指,被告被控和他人谋杀“泰龙”,牵涉一个共同的计划。法官指,控方需证明被告和他人有一个共同的意图,该意图为杀死“泰龙”,或对他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控方亦需证明被告参与该计划。若陪审团未能肯定被告有意图杀死“泰龙”,或对他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可裁定谋杀罪不成立,改为考虑误杀罪。
教训说法是辩方的诠释
就辩方指,涉案刀手在行凶前获指示“唔好斩头”等,显示只是要教训“泰龙”,无杀死他的意图,同时用车撞到“泰龙”不属计划一部份。法官指,特赦证人林家俊在行凶前,在大角咀乐群街公园未有留意部份对话,但听到向刀手作出的指示。法官提醒陪审团,林在公园未有确实听到“教训”一类字眼,“教训”的说法是辩方的诠释,林作供时同意,陪审团亦需考虑是否接纳此说法。
法官续指,即使陪审团不肯定用车撞到“泰龙”属计划一部份,亦需考虑三名刀手以长刀斩“泰龙”,是否有意图对他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
案件编号:HCCC25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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