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册案 法官指无理由将真诚调查排除在外 终极上诉得直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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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台《铿锵集》前编导蔡玉玲,在制作元朗7.21袭击事件专题时,被指进行车牌查册时作出虚假陈述,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并遭罚款。她早前向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终院今(5日)颁布判辞,认为没有理由将真诚的新闻调查,排除在申请证明书的选项“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以外。因此,蔡申请证明书的用途陈述不属虚假陈述,一致裁定蔡上诉得直,撤销其定罪及惩罚。

终院在判辞续指,申请证明书的选项中,“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一词不清晰和不明确,下级法院裁定蔡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对蔡造成实质及严重的不公。

蔡玉玲得悉裁决后在庭外表示,对裁决感高兴,形容:“好似好耐无遇过开心嘅事。”她指是次裁决对业界都是喜讯,并强调它带出一个重要讯息,为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受宪法保障。

蔡玉玲获知上诉得直后喜上眉梢。(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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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得出结论,下级法院在裁定控方在要项的争论点上胜诉属正确的判决,因为署长有权要求上诉人陈述她索取车辆登记细节的理由。但就裁定上诉人在虚假性和她是否知悉的争论点败诉属错误的判决,因为她就涉案车辆的使用所进行的新闻调查,确实属于“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这一广泛的概括类别;即或不然,指称她明知该陈述是虚假的亦不是一个不可抗拒的推断。
终审法院蔡玉玲案判辞

署长有责任管理资料免被滥用

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贤,一致裁定蔡上诉得直,他们在判辞指,蔡争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的第4(2)条,运输署署长不可因申请查册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无关,而拒绝其申请。终院法官在判辞不同意此观点,并解释车辆登记包括车主姓名、住址和身份证等,该些资料或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保障。署长有责任管理该等资料,避免它们遭滥用。而蔡的诠释未能保障该等资料,又指蔡的说法,他人可向署方取得相关资料,用于“起底”或勒索车主。

新闻自由不应被排除于外

案中另一法律争议,为如何诠释申请证明书中的“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终院认为,应笼统理解为“任何其他与交通及运输事宜”,并不限于申请者本人的使用车辆事宜。

终院指,因应采取一个较广义的诠释,应包括记者真诚的调查工作,当中涉及车辆的使用。终院并强调,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受《基本法》和《人权法》保障,虽然该等权力非绝对,有可能受限制,但不应把真正的新闻界排除在“交通及运输事宜”之外。蔡是根据其言论和新闻自由,在专预调查721事件,她申请时所作的陈述并非虚假。

本案不涉跟踪骚扰情况

终院续称,或有人会质疑,有记者会取得相关资料报导“八卦新闻”,此情况近乎跟踪骚扰(stalking),本案不涉此情况。

此外,终院指即使裁定蔡当时作出的虚述属虚假,但申请证明书的选项中,“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一词不清晰和不明确。考虑媒体获发申请证明书的数量,蔡作为记者或会真诚地认为,其新闻工作属该范围内。就下级法院裁定蔡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终院指此非不可反抗的推论。终院因此裁定,蔡上诉得直。

上诉人蔡玉玲2021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两项“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成,指她在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为取得私家车LV755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在要项上作虚假陈述,即表示她申请证明书,是用以作交通及运输事宜,被判罚款6000元。蔡曾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蔡玉玲就作侦查报道至被捕的经过。(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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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主要提出两项法律争议,包括: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的第4(2)条,运输署署长是否可因申请查册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无关,而拒绝申请;第二项争议为:如何诠释“交通及运输事宜”,是否包括涉及使用车辆而进行的记者调查。

此外,蔡亦争议她为采访而查册并作出陈述,却被裁定是“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认为这构成实质和严重不公,因而要求推翻原审裁决。

蔡的律师早前陈词指,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的第4(2)条的用字,署长无权拒绝,并指条文的立法原意为公众可取得相关资料。蔡一方亦指,她当时的调查涉及事件中运送武器的车辆,属“交通及运输事宜”。此外,记者作此侦查报道已有一段日子,蔡查册时亦使用真名,因此她不可能明知地作出虚假陈述。

律政司回应指,申请表格中的用字清晰,记者调查不属“交通及运输事宜”。

案件编号:FACC 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