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册案上诉驳回 官称良好动机非辩护理由 蔡对裁决感失望

撰文: 朱棨新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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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台《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前年制作元朗7.21袭击事件专题时,涉在车牌查册时作虚假陈述。她在西九龙法院被裁定罪成,罚款6000元。蔡就定罪提上诉,并称她查册是为调查怀疑运载武器车主的身份,应被视为“交通与运输”事宜,因此没有作出虚假陈述。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今(7日)颁判辞指,不会否定蔡是出于着良好的动机而索取资料,但良好的动机并非辩护的理由,并认同原审裁决,驳回蔡的上诉。

蔡玉玲在庭外称,对裁决感失望,并认为今次败诉会直接影响到行之效的查册制度,对新闻业界日后如何监察社会有权力人,会有好大障碍,但蔡称她无悔无愧,亦问心无愧,再给她选择,也会做同样的决定。

上诉人蔡玉玲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成,指她在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为取得私家车LV755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在要项上作虚假陈述,即表示她申请证明书,是用以作交通及运输事宜,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第111(3)(a)条。

蔡玉玲就车牌查册案上诉,被高院驳回,蔡在庭外表示失望。(张浩维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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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认为裁决会窒碍业界监察的工作

蔡在得知结果后坦言对败诉感失望,但强调自己无悔无愧,问心无愧,若今天可以再作决定,仍然毫不犹豫做当初做的事。她亦指相信业界对结果都同感失望,指败诉会直接影响业界以往有效的查册的制度,或窒碍业界日后如何作出监察。

查册范围收得好窄

蔡又指,法庭的裁定把查册的用途范围“收得好窄”,仅限于表格上的三个用途,指商业上的投资者进行的查册,是否亦会堕入法网。她强调,本案不单涉及新闻界的利益,亦是整个社会就资讯是否流通的公众利益的讨论。

政府改制令人易堕法网

蔡又称,法官在判辞中,有肯定她查资料是有著良好动机,肯定了新闻界就住公众利益,要获取更多资讯,惟现行制度究竟有多容忍业界这样做呢。法官续指,如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扩大新闻工作者或其他人士查册权利, 唯有透过公开咨询及讨论,然后以立法解决,但蔡指,2019年10月前可列明因新闻活动而进行查册。惟2019年10月政府修改行政措拖而衍生现时的情况,令人容易堕入法网陷阱。她认为这不是她个人能够回应,现在社会是否有此气氛作讨论,需各持份者判断。

蔡玉玲就作侦查报道至被捕的经过。(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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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方力陈须保障言论及新闻自由

法官李运腾在判辞指,上诉方在聆讯时力陈,基本法及人权法同时有保障言论及新闻自由,包括“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而在此背景下,法庭需以广义的解读及符合公众认知的角度去理解选项中“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所代表的含义。

官指便利资讯流通非署长权责

法官同意,政府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力方便公众,并提高施政的透明度,又指资讯流通和新闻自由对一个开放及民主社会的重要性。但即使给予最广阔的诠解诠绎,便利资讯流通和促进新闻自由,不属于署长的责权范围内,而且署长有法定责任依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行事,保障私隐权是局方必要及重要的考虑。

上诉人的诠释会涉及侵犯私隐

针对上诉方陈议条文指,署长“须”在申请人付费后提供资料,当中的“须”是否必然属强制性。法官反驳称,上诉人的诠解不单会涉及别人他人私隐被侵犯,对署方规管道路交通并非必要,故此没有在社会利益与侵犯个人权利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要扩大权利须透过公开咨询

法官认为,如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扩大新闻工作者或其他人士查阅车辆登记册上资料的权利, 唯有透过公开咨询及讨论,再以立法解决;认同上诉方所指,法例能够对传媒取得车辆登记册资料的权利作出相称限制,惟这需得到立法者的讨论及清晰的法例支持。

高院法官李运腾在判辞中肯定蔡作查册是出于良好动机。(资料图片)

辩认谁是运输说法牵强

李官又指,蔡为查明涉事车辆是否涉罪犯或到犯罪现场而作查册,从而认为应被视为“交通与运输”事宜,但法官认为这说法牵强,不合情理,但同意原审裁判官所讲指,署方明显针对的,是要求蔡交代她查册的用途,而非针对涉案车辆曾用作甚么用途,又重申采访及报道的用途本身,并非“交通及运输事宜”。

蔡申请的目的与车辆及驾驶方式无关

李官又指,涉案申请表格列出三项用途:进行法律程序、买卖车辆、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署的事宜,基于文件的结构,一个明显而清晰的意思,是“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用途”只限于该三个选项,别无其他。而蔡申请的目的,不在于涉案车辆本身,亦不在于那部车当晚曾在什么道路上行驶,也不是驾驶者的驾驶方式。蔡索取资料的用途,是为侦查和报导涉协助和参与7.21人士的身份。最后驳回蔡的上诉。

代表蔡的律师上诉时称,政府于2011年呈交立法会的一份车辆查册修例咨询文件,列明适用于律师向债务人追债而查册,当年亦有立法会议员关注,会否影响新闻行业,虽然修例最终没有定案,但反映“交通与运输”事宜接触面广。

此外,蔡查册是为调查怀疑运载武器车辆的车主身份,及是否有犯罪或协助犯罪之嫌,故其行为应被视为“交通与运输”事宜,因为该车确曾在路上行走,而查册所得资料,亦没有被滥用,蔡亦非“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

律政司的代表却回应时指,法庭应考虑蔡的申请的目的,是否与“交通与运输”事宜有关,传媒报道是非预期公众查册之目的。

案件编号:HCMA 2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