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就查册案提终极上诉 高等法院批出许可证明书
时任香港电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在制作元朗7.21袭击事件专题时进行车牌查册,期间涉作出虚假陈述,在西九龙法院被裁定罪成,罚款6000元。她就定罪提上诉,早前被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驳回。蔡今(18日)再向法官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证明书,法官认为争议具重大而广泛重要性,批出许可证明书。
上诉人蔡玉玲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成,指她在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为取得私家车LV755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在要项上作虚假陈述,即表示她申请证明书,是用以作交通及运输事宜,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第111(3)(a)条。
法官李运腾早前在判辞指,采访及报道的用途本身,并非“交通及运输事宜”。法官续称,不会否定蔡是出于着良好的动机而索取资料,但良好的动机并非辩护的理由,因此驳回上诉。此外,法官指,如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扩大新闻工作者或其他人士查阅车辆登记册上资料的权利,需透过公开咨询及讨论,再以立法解决。
争议涉及诠释 《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
上诉方提出两项法律争议,第1项争议为就 《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的第4(2)条,运输署署长是否有权拒绝批出车辆证明书,除非申请人的目的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
法官提出修订部份字眼,为署长是否可因申请与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无关,而拒绝批出车辆证明书。
法官认为该议题具重大而广泛重要性,尤其对新闻界或其他不同目的人士,如涉及钱债诉讼的人士,都为重要。法官亦认为,该议题是有可争议之处。
上诉方不同法官部份修订
此外,上诉方亦提出如何诠释法例中的“交通及运输事宜”,是否包括涉及使用车辆而进行的记者调查。法官亦就部份字眼提出修订,为“交通及运输事宜”是否包括记者的调查,以查核使用车辆到达或离开犯罪现场的疑犯。
上诉方望法官采用原先的版本,指考虑申请除了查核涉案车辆的车主外,亦可能涉及查核车牌的真伪。法官回应指,本案没有相关证据,又指交予终院审理的议题,需与定罪有关。
惟法官指,上诉方不同意法官对第二项法律争议的修订,法官因此未有批准该争议交由终审法院审理,但上诉方仍可向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提出该争议,由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该争议。
蔡玉玲庭外表示,将会向终审法院会提出第二项法律争议。她又指,自己没有放弃的理由,“希望继续行一条追求公义嘅路”,未有花太多时间考虑日后上诉的胜负问题。
案件编号:HCMA2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