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为采访查车牌罪成 官指动机为何不重要 重申不能作假陈述
香港电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去年就7.21元朗袭击事件制作专题报道,她为一架涉事车辆作查册涉作虚假陈述被捕,今(22日)被裁定罪成并判罚款6千元。主任裁判官徐绮薇指,运输署收取车主敏感资料作登记,不能任意供他人查阅,认为署方应有权作审视,否则会对车主的私隐造成严重影响。而蔡查册是想找车主采访,其报道并非涉及与交通及运输相关的事宜。故裁定蔡罪成。徐官又指,蔡的行为是否出于善良动机并不重要,重申不可作虚假陈述,并应以其他方式向署方申请。
被告蔡玉玲(37岁)被裁定两项“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指她于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为取得私家车LV755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在要项上作虚假陈述,即表示她申请证明书,是用以作交通及运输事宜,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第111(3)(a)条。
运输署不宜任意公开他人资料
徐官在裁决时指出,运输署署长须保障登记车主,不能任意公开资料让他人查阅。她认为《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4(2)条亦定明,署长只须基于“交通及运输”相关事宜,才需提供车辆登记册资料。蔡在申请时称其用途亦属“要项”陈述,并会影响署长是否会作出批准,及是否有责任提供。
蔡作申请只为采访
徐官续指,署方要求申请人交代申请证明书用途,该用途是针对申请人本身,而非涉案车辆曾用作甚么用途,有关选项必然是要和申请人有自身关系,大前提是资料必须用于“交通及运输有关”的事宜。
然而,蔡和涉案车辆并不涉运输事宜,她亦非与该车在道路上发生过意外,而需要索取对方的资料。蔡无疑是为索取车主的姓名和地址,以作采访及报道用途,而其采访和报道,亦非涉交通及运输事宜。
无合适选项或应书面向署方申请
徐官又指,蔡是否本着良好动机并不重要,法庭要考虑的是蔡所作的陈述是否虚假。如果申请人认为运输署的网上申请程式所提供的选项有限,或没有符合其需要,应考虑以其他途径获得资料,例如另向运输署提出书面申请。即使署方提供的三个选项均不适用,也不能够作出虚假陈述。
申请用途与该车本身无关
徐官又指,蔡不单止利用证明书资料查找车主身份,更用来采访和报道,这与她声称资料用作交通及运输事宜不乎,故认为蔡申请时是清楚知道她是用作“查找”、“采访”及“报道”,均不属运输署所提供的选项。
徐官认为,蔡申请资料的用途与该车本身完全无关。甚至乎她所报道的事件和怀疑牵涉罪行,亦非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因此裁定蔡罪名成立。
蔡玉玲被裁定罪成,旁听人士却不住为她拍掌,蔡不住流泪。(详看下图)
蔡的报道曾多次获国际殊荣
代表蔡的资深大律师陈政龙求情时表示,蔡毕业于中大新闻与传播学院,2007至2016年在港台制作《铿锵集》,离职后有份成立传真社,其后她为独立记者,也为港台工作。蔡的报道获得多个国际奖项,她制作的《铿锵集》“7.21元朗黑夜”为涉案节目的上集,亦于纽约电视电影节获奖。
蔡为公众利益而查册
他呈上中大新传学院院长李立峰所写的求情信,他称许蔡为非常优秀的调查报道记者,调查报道记者在新闻学是良心的守护人和民主社会的侦探。陈庭上指出相关查册申请有3千份是来自传媒,蔡为着对社会极重要的事件查册,以贴近真相。记协前主席岑倚兰则于求情信指,查册为记者工作的一部份,是业界一贯做法。岑指蔡非为一己私利,而是为公众利益,过往并无就查册检控,本案是首次。
官判刑再提要循正确途径取资料
徐官称,蔡查册目的毋庸置疑为获得车主资料,采访报道当时社会关注的事件,但须按规定和条件以正确途径取得。她考虑到事件无对事主造成实质影响,就两控罪各判处罚款3千元,共6千元。
蔡离庭时旁听人士拍掌
蔡于庭上一度拭泪,散庭时亲友上前安抚拥抱她,有旁听人士道“采访无罪”、“加油”和“721唔见人”等。蔡步出法庭后,旁听人群响起掌声,并叫“查册无罪”。
案件编号:WKCC4075/2020
蔡玉玲就作侦查报道至被捕的经过。(详看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