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消防员涉奸酒醉女 控方著考虑环境因素 辩方指事主或欲拒还迎
两名时任消防员涉强奸26岁女友人案,两名被告作供完毕后,控辩双方律师今午(21日)进行结案陈词,控方指,事主不一定要反抗才能表达不同意,还要综合整个环境的因素,如事主X与被告的体格差距,以及事主是否状态不佳等因素;辩方律师则指,X的证供笼统,无交代细节,质疑她是否欲拒还迎。律师又指,X作为女性,上酒店房见与两男同房,没有即时离开,反而让自己在两人面前酒醉,是否在发出隐藏讯息。
两名被告:李浩田(31岁)及陈卓轩(29岁)同被控一项强奸罪,指他们于2021年8月20日,在香港九龙旺角太子道西193号新世纪广场帝京酒店978号房,强奸X。
事主非要反抗才能表达不同意
控方结案陈词指,辩方作供时多次强调事主没有反抗,惟没有反抗并非罪行元素,事主不一定要反抗才能表达不同意。控方举例,若女子不同意与其丈夫性交,亦可以控告他强奸,控方需证明的是同意与否,而非有没有反抗。此情况下须综合整个环境,如事主是否状态不佳、无能力推却下而就范等,控方强调,就范并不等于同意。
X对李指控不多且笼统
代表首被告李浩田的大律师陈词指,如不能排除辩方的说法有可能是真的,则应裁定辩方无罪。他指X对事件的描述模棱两可,表里不一,还是欲拒还迎。X对关键情节表达不清楚,形容是:“唔系一听落去就知咩事。”其证供亦存在不合理性。X针对李的指控不是很多,且说法笼统,亦没有交代细节,例如事主曾作供指双脚被夹实,但又同时指被告在与她性交,质疑事主说法不可信亦不可靠。
用眼视求救是荒谬至极
辩方续指,X声称曾用眼神向李求救,是荒谬至极。X亦称不清楚李是否知道陈在被子里摸她,但李当时正坐在被子上,试问X如何把李的手穿过被子?如果X当时可以捉住李的手,为何不用更直接的方法拒绝,例如拍他。
几天后与未确定关系的对象性交
辩方质疑,如X对于在当日发生的事件真的如此抗拒,为何几天后就与未确定关系的对象发生性行为?
本案非道德审讯
代表次被告陈卓轩的大律师指,此案非道德审讯,强调须依靠法例。如X的行为会令被告相信X是自愿的,则要判陈无罪。X作供时曾经指出“我知道一定系阴茎”,但X在事发几天后的口供,却指不知道是谁,陈其实大可以否认曾与X性交,但陈并没有。
X纹身食烟可见有一定社会经验
辩方称,不能因为X有纹身、食烟及饮酒就歧视,但反映X是有一定社会经验的人,不能把X当成年轻少女看待。X声称喝了11,12杯酒,但又说她喝两杯就会醉,为何会容许自己喝第3杯,甚至更多的酒呢?
酒店房内在两男面前醉酒是否在发隐藏讯息
辩方认为,如果作为女士,会否同意跟另一名男士去酒店?入房时看到有两个男人,是否会离开,还是选择与他们在床上喝酒?如容许自己喝酒至醉,又会否给予了隐藏讯息给对方?
离开酒店时不似烂醉如泥
辩方引述闭路电视片段指,X在离开酒店时可以行到直线,亦可以自行登上的士,因此并不可以用烂醉如泥来形容X。辩方质疑,如果一个普通女生,会不会在被侵犯后两天,就与另一人发生关系。辩方续指出,若陈曾经强奸X,理应会作贼心虚,不应会再冒险去订酒店房。
案件编号:HCCC23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