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仔831暴动案重审 社工陈虹秀吁警克制囚3年9月 另3人囚2年5月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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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陈虹秀在2019年8月31日的湾仔暴动当日,涉在现场用扬声器呼吁警员克制,被控暴动罪名。她在原审被裁定表证不成立,当庭释放。其后律政司上诉得直,陈及另3名原审时脱罪的案件发还重审,陈被裁定暴动罪成。另3人则认罪,4名被告今(9日)于区域法院判刑,陈被判囚3年9个月,同案认罪3人则囚2年5个月。

暂委法官钟明新指,本案暴动情节极为严重,考虑对公众滋扰、警民关系受损等因素,以5年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在5年来所承受的压力,酌情减刑10个月,官另就陈的社工和义工贡献等减刑5个月,其余3人因年轻获减刑3个月。

今天判刑的4名被告分别为:陈虹秀(47 岁,社工)、赖姵岐(27岁,女,补习老师)、钟嘉能(31岁,电脑程式员)、龚梓舜(27岁,厨师),他们被控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湾仔轩尼诗道及卢押道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4人均是原审时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其中陈被裁定表证不成立。律政司期后上诉得直,案件发还重审,陈之后维持不认罪,早前被裁定罪成,另3人则在重审时认罪。

陈虹秀经常出现在不同的示威场面,并常劝吁警方冷静。(资料图片)
陈虹秀在2019年8月31日在湾仔被捕。(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facebook)
社工陈秀虹在2020年9月第一次审讯时,被裁定暴动罪表证不成立。(朱棨新摄)
上诉庭在2023年处理控方的上诉,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被告陈虹秀脱暴动罪的案件需发还区院处理。(朱棨新摄)
被告陈虹秀的案件在2024年于区院再排期重审,陈在2025年初被裁定暴动罪成。(陈晓欣摄)

9名脱罪被告已离港

案件2020年在区域法院审讯时,前法官沈小民裁定陈等1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其中陈更是表证不成立。上诉庭于2023年处理律政司的上诉时,因同案其中9名脱罪被告已离港,上诉庭因控方无法送递文件,撤销控方对该9名被告的上诉,余下4名留港的被告,则需继续面对审讯。

官指各被告均有装备

暂委法官钟明新指,本案暴动极为严重,参与者至少500人,示威者在两小时内堵路、纵火、用雷射笔照警员等,纵火的火势猛烈,浓烟升至7至8层楼高,事发地点是繁忙的市区中心,附近有多栋民居,对公众及警员造成极大危险。即使辩方力陈,被告并非带领角色、没作出暴力行为,但陈带了扬声器,其余3人则带了手套、眼罩等装备,他们明显不是单纯地身处现场,亦准备了可以用于暴动的物品,罪责比单是穿著示威者同色衣服的人高。

考虑各被告5年来饱受压力减刑10月

钟官指,4名被告罪责相若,划一采纳5年作为起刑点,考虑各被告在重审后被定罪而须面对监禁,情况类似控方覆核刑期,被告在5年来饱受压力,减刑10个月。

考虑陈任社工及义工的页献额外减5月

钟官根据案例,给予3名认罪被告30%折扣,因陈过往任社工和义工的贡献,以及她或被吊销牌照和辩方节省审讯时间,钟官额外减刑5个月;另外3名被告则因案发时年轻,获减刑3个月。

认为控方并无不合理延误

对于陈指本案涉控方延误,要求减刑。钟官指本案涉及多名被告,有同案被告被裁定无罪后离港,衍生复杂的法律问题,控方并无不合理延误,拒绝减刑,上述的10个月减刑亦已考虑被告在5年来面对的压力。

831湾仔暴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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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有人从修顿球场推出马路并纵火

控方案情指,案发日于晚上近6时,已有大批示威者集结。集结人士用路牌、长竹和垃圾桶等筑成巨型路障,堵塞轩尼诗道东西行线,并纵火燃烧该些路障。期间,有人从修顿球场推出看台,推到被纵火的路障。火种被救熄后,警方开始清除路障,并多番发出警告。但示威者未有理会,更有人向警员掷汽油弹。

3名认罪被告当场被捕

警方之后向铜锣湾方向推进,期间拘捕今次认罪的3名被告,其中赖姵岐奔跑时跌倒,遭警员拘捕,钟嘉能曾和他人筑起防线,和警员对峙。其后,龚梓舜遭警员扑跌,钟回头协助对方逃脱时,他亦遭警员制服。

社工陈虹秀现场呼吁警员冷静

社工陈虹秀穿著印有“我哋系社工 守护公义”字样的黑衣,傍晚8时前已身处轩尼诗道暴动位置,并在集结的人群附近,她拿著扩音器呼吁警员克制,陈辩称,她希望透过行动和说话,传达她作为一名专业和“守护公义”的社会工作者,亦认为警方的行为并不恰当。

官认为陈在拖延警方行动

惟法官在重审时指,警方当时的推进行动十分克制,陈不但没有离开现场,更继续叫喊,对警方作出失实的指控,且陈当时亦带备“猪嘴”,认为她有备而来,为陈在延警方对暴动者的行动,指她有意图参与暴动,裁定她罪成。

案件编号:DCCC 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