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陈虹秀涉831暴动吁警方克制 重审裁暴动罪成 即时还押
社工陈虹秀在2019年8月31日的湾仔暴动当日,涉在现场用扬声器呼吁警员克,被控暴动罪名。她在第一次审讯时被裁定表证不成立,但律政司上诉得直,陈的案件被还重审,陈否认控罪,案件今(11日)于区域法院裁决,暂委法官钟明新裁定陈暴动罪成,并即时还押,钟官把案押后至4月9日,与其他同案被告一同判刑。
钟官指陈明知警方在驱散,仍选择留在现场,她口中虽不断叫警不要“大追杀”,但警无行动时仍不住说相类的话,认为其言非反映现场情况,若她想缓和气氛,亦不会只针对一方,认为她与其他暴动人士集结在一起,故裁定她罪名成立。
女被告陈虹秀(47 岁,社工)被控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湾仔轩尼诗道与卢押道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
陈母闻判落泪
陈剪了一头短发到庭,暂委法官钟明新裁定陈虹秀暴动罪成立,未有宣读裁决理由,现押后让控辩双方阅读判词。陈母闻判落泪,陈在犯人栏向母叫道:“照顾好自己。”
官认为陈的衣著与装备明显有备而来
钟官在裁决指,陈在当日傍晚8持前,已在湾仔轩尼诗道发生暴动的位置,并在集结的人群附近,她当时身穿印有“我哋系社工 守护公义”的黑色上衣,拿著扩音器大声叫喊,显然希望能引现场人士注意,她亦带备“猪嘴”,认为她有备而来。
警方多次警告但陈选择留下
当晚的暴动在傍晚约7时已开始,警方有作出驱散行动,示威者及警方多次对峙,警方不断发出警告,法官认为,无辜途人理应尽快离开,不会出现在警方推进的路线,或加入示威集结的人群,仍留下来的人,必然是抵抗警方的暴动参与者。陈当时没有离开并选择逗留,更用扩音器大声叫喊。
陈喊叫的话失实且具挑衅性
法官又指,警方驱散时,有时会停顿防线并推进,但陈不住指警员:“大追捕大追杀……”认为其叫喊内是对警方的失实指控,无反映真实情况,内容亦不公允且具挑衅性,认为陈想鼓励集结人士的情绪,使他们对警方更敌对,她是明知这点仍选择这样做,又认为她上衣的字句亦在传递讯息,叫喊是要激励集结人士继续,令现场人士知有人在替他们发声,及拖延警方。
若想缓和气份不会只针对一方
虽然陈当时非很接近示威人群,但法官认为示威人群有流动性,她当时身处的位置较近警方,其言行显示她和其他暴动者作出的行为有联系,现场示威者亦应听见其话,亦知陈与他们站在同一阵线,她叫了约20分钟,其行为亦必定对警方做成滋扰,若陈想缓和气氛,不会只针对一方,故认为唯一合理推论,是陈有意图参与暴动,并透过上述方式,与其他暴动人士集结在一起,裁定她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指,案发当日傍晚,有大批穿黑衣、戴头盔及持伞人士在湾仔轩尼诗道集结,入夜后有黑衣人以胶栏、路牌等筑成巨型路障堵路。非法集结由晚上7时02分开始演变成暴动。
陈穿写有守护公义上义呼吁警方克制
控方案情续指出,晚上7时42分,陈被摄得身穿“我哋系社工 守护公义”的上衣、颈上挂有空气过滤器口罩、持有一部户外扩音器及两支麦克风等。晚上8时左右,她以扩音器向警方叫喊:“呢个系市民发出嘅警告,请你唔好开枪。你唔可以开布袋弹枪”、“请警务人员保持冷静同克制,因为你手持武器,你如果清场驱散,系唔需要开任何嘅布袋弹枪””约半小时后,警方在轩尼诗道及马师道交界截停陈,并将其以非法集结罪名拘捕
控方指陈藉身处理场鼓励参与暴动
控方指出,陈并非在暴动范围内及邻近居住或工作,当晚大量示威者非法集结并破坏社会安宁,现场有出现暴力行为,令非法集结在其后演变成暴动。控方认为,陈是有意图藉身处现场及叫喊等鼓励方式参与暴动。
陈在第一次审讯时裁定表证不成立
案件第一次审讯时,法官沈小民在判词中提及,陈当晚叫警察克制,不要开枪等明显是提醒他们不要肆意使用暴力;至于叫警察给予市民足够时间离开,其实也是配合警方的呼吁,警方对示威者作出警告时也叫他们尽快离开。以上种种根本不可能令人想像陈当时有着破坏社会安宁的目的。
此外,控方亦没有证据显示陈与暴动分子集结在一起,片段中亦无法显示陈与任何黑衣人有交谈接触,证据不足够支持陈与暴动分子集结在一起,认为控方提出的证据薄弱,遂判陈表证不成立。
律政司其后提出上诉得直,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的无罪裁判有违常理,在处理证据上犯严重错误,遂下令案件发还重审。
案件编号:DCCC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