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虹秀涉831湾仔暴动重审 辩方指劝警克制无鼓励暴动 3.11裁决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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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陈虹秀被指参与2019年8月31日的湾仔暴动,在原审时与另外三名被告脱罪。律政司其后上诉得直,上诉庭下令案件重审。案件今(13日)于区域法院作结案陈词。律师指出陈虹秀无案底,亦多次参与义务工作,指其品格高尚。此外,暴动罪须符合“集结在一起”及“共同行事”两个要素,陈当时与示威者有一定距离,其行为又与示威者不同,认为控方未能证明她与示威者共同行事。再者陈当时只是劝警方克制,并不会鼓励示威者,认为不应裁定陈罪成。法官将于明年3月11日裁决。

被告陈虹秀(47 岁,社工)被控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湾仔轩尼诗道与卢押道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

社工陈秀虹重审时否认当日有参与暴动。(陈蓉摄)
辩方律师指陈秀虹曾到汶川地震等灾场服务,到场参与暴动的机会低。(陈蓉摄)
律师指陈虹秀因对弱势社群以及社会公义的重视而到现场,真诚地呼吁警方保持冷静和克制。(陈蓉摄)

曾亲身到汶川地震等灾场服务

辩方律师作结案陈词时透露,陈虹秀没有案底,亦多次参与社会义务工作,如2005年的南亚海啸及2008年的汶川地震,她都有亲身到灾后现场服务,反映出她的品格高尚。他又指出知道良好品格不能成为辩护理由,但可以从中看到陈犯案以及参与暴动的机会都较低。

认为控方未能证明陈与示威者共同行事

辩方又指出陈与示威者身体上有一定距离,当时陈一直距离示威者超过100米,远离示威人士,不能算是集结。亦没有证据显示陈与示威者是共同行事。根据控方所讲,陈与示威者的行为截然不同,可谓完全不一样,不能构成共同行事。

戴面罩因为现场有放催泪弹

辩方续指,陈当天的衣著和其他的示威和暴动人物不同,她当天穿著白色长裤、橙色波鞋,及一件写有“我哋系社工 守护公义”的上衣,此行为只是想表现出她本人为社工的角色和身份,她当天戴著面罩是因为现场有催泪烟和催泪弹等的物质,警方当天亦有佩戴面罩。

陈劝警克制未构成鼓励暴动

辩方指出,陈的说话并无与警方重叠,警方证人亦无表示陈阻碍他们。陈的说话内容为呼吁警方:“保持克制,啲人退紧,唔好开枪。”这些说话不能构成鼓励暴动,5名警方证人都无表示对面马路的示威者会听到陈的话,因此她并无法鼓励示威者与警方对峙。

陈真诚想呼吁警方保持冷静

辩方指,陈是想告诉警方人群已在退散,呼吁警方在无必须的情况下不用开枪,因陈的身份是社工,她相信其独特身份在现场可以缓和气氛,律师反问,陈出于对弱势社群以及社会公义的重视,真诚地呼吁警方保持冷静和克制,又是何罪之有。

案件编号:DCCC 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