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案4被告上诉撤诈骗罪 终院指上诉庭决定疑有误 9.3聆讯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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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环球三名前高层与证券公司总经理等4人,涉假装安排配售股份,原被裁定串谋诈骗罪成,并被判囚5至7个月。4人其后上诉得直获撤罪。律政司不服裁决,要求上诉至终审法院被拒。律政司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终院日前颁下判辞指,上诉庭错误容许被告就定罪上诉,造成严重不公,遂批准律政司上诉,聆讯将于今年9月3日进行。

四名被告:麦光耀(47岁,康宏前行政总裁)、陈丽儿(49岁,前首席财务总监)、黄淑安(42岁,前经理),李易明(51岁,鼎成证券有限公司前总经理)。4人原审时分别被裁定多项串谋诈骗罪成并判囚,后来上诉得直,定罪及判刑获撤。律政司去年5月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但上诉庭指律政司将假设问题包装成根本不涉及本案的法律观点,驳回申请。

麦光耀原被裁定串谋讹骗罪成,上诉得直后获撤销控罪。(康宏facebook图片)
康宏前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总监陈丽儿。(康宏网页图片)
鼎成证券首席策略总监李易明(用手掩额)。(林振华摄)

案件涉广泛重要法律观点

终院在判辞认同律政司指,案件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观点,即“就上市规则第14A.25条而言,上市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关连交易是否必须存在直接的合约关系?特别是如果一方(‘幌子的一方’)与上市公司签订一份没有真正商业目的的服务协议,并事先安排“幌子”聘用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实际提供该服务给上市公司,在法律上,当该关连人士被聘用时,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5条,上市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又是否存在关连交易?”

疑错误准许被告提出上诉

判辞续指,上诉庭错误地准许被告就2项串谋诈骗罪提出上诉,亦错误裁定控方未能证明有关连交易,认为涉及严重不公,批出终审法院上诉许可,排期今年9月3日进行聆讯。

案件编号:FAMC 2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