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串谋在配股时诈骗 康宏环球高层与证券公司经理上诉得直
康宏环球三名前高层涉于公司发行债券时,假装安排一间证券公司处理配售,但实际上由一间与康宏有关连的公司负责,该关连公司再收取近5000万元。三名前高层和证券公司的总经理被裁定串谋诈骗等两罪成,被判囚5至7个月,其中两人准缓刑。四人提出上诉,上诉庭早前听取陈词后,今(30日)颁判辞,指涉及关连交易的上市规则在本案并不适用,又指若本案不涉及关连交易时,前高层似乎不需申报在关连公司的股权。 上诉庭因此裁定他们上诉得直,撤销原本的定罪和判刑。
四名被告分别为麦光耀(47岁,康宏前行政总裁)、陈丽儿(49岁,女,前首席财务总监)、黄淑安(42岁,女,前经理),李易明(51岁,鼎成证券有限公司前总经理)。涉及两项串谋诈骗的首三名被告,首被告被判囚7个月;次被告被判囚5个月,缓刑18个月,第三被告被判囚4个月,缓刑18个月。至于涉及一项串谋诈骗罪的第四被告,则被判囚5个月。
案情指,鼎成是康宏环球四次发债的配售代理,康宏证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CIS)则是鼎成的分配售代理。而首被告为CIS的董事,间接持有股权。
上诉庭法官指 若本案不涉关连交易 首被告似乎不需披露持有关连公司的股权
原审法官认为,案中无需裁定涉及安排是否属虚假交易,又裁定康宏环球和CIS的交易属关连交易。惟上诉庭法官在判辞指, 本案不涉虚假交易,原审法官没有基础剔除鼎成,将该安排视为康宏环球和CIS的直接交易。法官续指,涉及关连交易的上市规则在本案并不适用。
此外,控方指本案涉及利益冲突,足以构成串谋诈骗的定罪基础,并解释利益冲突不单指首被告在CIS的股权,也包括各被告隐瞒涉案安排中的角色,令CIS从中获利。惟上诉庭法官质疑,若本案不涉及关连交易时,康宏环球决议是否聘用鼎成作为配售代理时,首被告似乎不需申报自己在CIS的股权。上诉庭法官续指,案中没有证据显示,若董事局得知首被告在CIS的股权,会如何决定。
上诉庭法官因此裁定,四名被告上诉得直,撤销原本的定罪和判刑。
案件编号:CACC 23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