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环球高层与证券公司经理 配售股份串谋讹骗 囚5至7个月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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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环球三名前高层涉于康宏发行债券时,假装安排一间证券公司处理配售,但实际上由一间与康宏有关连的公司负责,该关连公司再收取近5000万元。三名前高层和证券公司的总经理早前分别被裁定串谋诈骗等2罪成,案件今(16日)在区域法院判刑,4被告被判囚5至7个月,其中两人准缓刑。

四名被告:麦光耀(44岁,康宏前行政总裁)、陈丽儿(46岁,女,前首席财务总监)、黄淑安(40岁,女,前经理),李易明(48岁,鼎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同被控1项串谋诈骗,指他们于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欺骗康宏理财控股(康宏前称、下称该上市公司)和其董事局,在康宏理财控股发行债券时,订立看来是委聘鼎成证券作为配售代理的协议,隐瞒康宏证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康宏证券),才为实际配售代理。首三名被告另被控1项串谋诈骗罪,指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就隐瞒康宏证券才为实际配售代理一事,串谋诈骗港交所。各人的判刑如下:

首被告麦光耀,被判囚7个月,禁止在3年内出任公司董事;

次被告陈丽儿,被判囚5个月,缓刑18个月,禁止在2年内出任公司董事;

第三被告黄淑安,被判囚4个月,缓刑18个月,

第四被告李易明,被判囚5个月。

官指麦有法不衣不能接受

法官在判刑时指,首被告麦光耀为案中的始作俑者,同时亦不接纳辩方指麦在案中没有个人得益。案中实际配售为康宏证券,而麦持有康宏证券的股份。

法官又指,麦为了“肥水不流别人田”,一方面令上市公司康宏得到所需服务,他亦可从中得益。惟麦未有跟从上市公司的规则作出披露,是有法不依,不能接受。

陈及黄半推半就地执行麦的指示

惟法官亦指,第二被告陈丽儿和第三被告黄淑安在案中非始作俑者,两人案发时是麦的下属,或在“半推半就”执行麦的指示。两人在案中亦未有个人得益,同时案发时亦有个人或家庭问题困扰等因素,遂认为两人可判处缓刑。

鼎成被聘为代理 实际配售康宏负责

案情指,首三被告于案发时都为康宏高层,麦更间接持有康宏证券的股份,因此康宏证券是与康宏有关连的公司。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间,康宏4次发行配售债券,麦曾在开会讨论由康宏证券作为配售代理,但未有结论。鼎成后来被委聘为代理,康宏证券则为分配售代理,惟实际配售由康宏证券进行,而非鼎成。康宏支付逾5100万元佣金予鼎成,鼎成则支付当中的4960万予康宏证券。控方指,相关安排涉及利益冲突。

官认为行政总裁明知而不作披露

区域法院暂委法官王兴伟早前裁决时,直指首被告麦光耀为事件的始作俑者,认为他作为康宏行政总裁,毫无疑问知悉实际上康宏证券才是真正配售代理。另他作为该上市公司执行董事及集团主席财务总监,在明知而没有就涉案关联交易作出披露,麦绝对是责无旁贷,并肯定蓄意隐瞒。

其余被告亦明显知情

至于被告陈丽儿、黄淑安,据两人的WhatsApp 对话,王官肯定她们是清楚知悉鼎成只是被用作幌子,借以掩饰康宏证券与该上市公司之间达成关连交易的事。她们在“半推半就”下参与安排鼎成与该上市公司签订配售协议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没有证据显示她们亦有参与安排鼎成与康宏证券的分配售协议,但明显知悉有关委聘。

李明显配合勾当

关于被告李易明,他是代表鼎成全程负责处理涉案债券配售事宜的人,他必然清楚麦对于售代理及分配售代理安排的真正用意。在这情况下,李仍与其他被告接洽及处理债券配售事宜,其意图为配合其他被告当时正进行的勾当,即隐瞒该上市公司与康宏证卷之间的关连交易。

案件编号:DCCC 65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