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前高层等4人上诉获撤诈骗罪名 律政司图上诉终院被拒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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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环球三名前高层与证券公司总经理等4人,涉假装安排配售股份,原被裁定串谋诈骗罪成,并被判囚5至7个月。4人早前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决,要求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今(29日)颁判辞指律政司将假设问题包装成根本不涉及本案的法律观点,驳回申请。

四名被告:麦光耀(47岁,康宏前行政总裁)、陈丽儿(49岁,女,前首席财务总监)、黄淑安(42岁,女,前经理),李易明(51岁,鼎成证券有限公司前总经理)。他们原审时分别被裁定多项串谋诈骗罪成并判囚,后来上诉得直,定罪及判刑获撤。律政司今年5月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

康宏前高层陈丽儿(左)及麦光耀(右),上诉获撤销串谋诈骗罪名。(康宏facebook)
女被告陈丽儿是康宏前财政总监。
鼎成证券首席策略总监李易明(右),上诉得直获撤罪名。(林振华摄)

律政司认为上诉庭错误诠释上市规则

律政司提出的理据指,上诉庭错误诠释上市规则第14A.25条,并错误地认为有关条文所指的交易“必须是上市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直接交易”。上诉庭在判辞反驳指,控辩双方于上诉聆讯时并没有就上市规则第14A.25条所指的交易是否只包括直接交易还是涵盖间接交易,作出条文诠释的陈词。

上诉庭指律政司把假设包装成法律观点

律政司又认为上诉庭亦错误地认为只有在交易是“虚假”的情况下,才能剔除“中间人”的存在。上诉庭则指,由于控方同意该安排非虚假交易,且本案不存在其他原因可令原审法官漠视鼎成的存在,才会裁定原审法官错误地以为上市规则第14A.25条适用。上诉庭并未作出只有在交易是虚假的情况下才能剔除“中间人”存在的裁定。

上诉庭最后指出,律政司将假设问题包装成根本不涉及本案的法律观点,故拒绝发出相关的证明书。

案件编号:CACC 23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