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3前高层与证券公司经理 涉串谋在配股时诈骗 全部裁定罪成
康宏环球(下称康宏)三名前高层及一名证券公司经理,涉嫌于康宏发行债券时,假装安排一间证券公司处理配售,但实际上由一间与康宏有关联的公司负责,该关联公司再收取近5000万元。4人早前否认串谋诈骗等3罪受审,区域法院暂委法官王兴伟今(20日)在区域法院裁定4人全部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10月9日判刑,期间各被告获准分别以10万或20万元现金保释。
四名被告:麦光耀(44岁,康宏前行政总裁)、陈丽儿(46岁,女,前首席财务总监)、黄淑安(40岁,女,前经理),李易明(48岁,鼎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四人被控1项串谋诈骗和1项属交替控罪的欺诈罪,指他们于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欺骗康宏理财控股(康宏前称)和其董事局,在康宏理财控股发行债券时,订立看来是委聘鼎成证券作为配售代理的协议,隐瞒康宏证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康宏证券),才为实际配售代理。
首三名被告另被控1项串谋诈骗罪,指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就隐瞒康宏证券才为实际配售代理一事,串谋诈骗港交所。
案发期内发行4批债券
案情透露,康宏理财在联交所主机板上市,康宏证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康宏证券),与鼎成证券的主要业务,均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受规管活动,例如债券配售。康宏证券并非康宏理财的子公司,但康宏理财的年报曾披露,康宏证券是关联人士。
康宏理财于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4度委聘鼎成作为康宏理财发行4批债券的配售代理。
康宏证券才是债券的真正配售代理
4名被告串谋安排鼎成另聘康宏证券作为该4批债券的分配售代理,其中一封委聘康宏证券作为分配售代理的信件,在鼎成获委聘为上市公司康宏的配售代理前两星期已发出。
康宏证券其后按有关分配售代理安排,透过鼎成从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约4,960万元作为分配售佣金,并从鼎成获取120万元奖金。事实上,康宏证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鼎成在过程中并未配售任何债券予任何投资者。事实上,康宏证券才是该4批债券的真正配售代理。
未有向联交所等披露安排
但各被告未有把有关安排向康宏理财的董事局和股东以及联交所披露。他们没有公开安排,会剥夺康宏理财的股东投票反对有关分配售代理安排的权利,以及阻碍联交所执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官指麦是始作俑者
王官裁决时指,首被告麦光耀作为康宏行政总裁,他毫无疑问知悉实际上康宏证券才是涉案债券的真正配售代理,且明知康宏理财与康宏证券会构成关联交易,直指其为整个安排的始作俑者。另他作为该上市公司的执行董事及集团主席财务总监,加上其专业背景,他必然知该上市公司需就上述关联交易作出披露。惟麦及该上市公司并没有作出相关披露,麦绝对是责无旁贷,肯定麦是蓄意隐瞒。
陈及黄知鼎成被用作幌子
至于被告陈丽儿、黄淑安,据两人的WhatsApp 对话,王官肯定她们是清楚知悉鼎成只是被用作幌子,借以掩饰康宏证券与该康宏理财之间达成关联交易的事。她们在“半推半就”下参与安排鼎成与该上市公司签订配售协议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没有证据显示她们亦有参与安排鼎成与康宏证券的分配售协议,但她们明显地知悉有关委聘。
王官不同意辩方指陈及黄并非该上市公司的董事,他们没有责任作出披露,甚至是披露无门。王官认为以他们的专业背景及在该上市公司的位置,她们有责任将她们就上述关联交易所知对该上市公司的全体董事及股东作出适当披露。
李有配合各被告进行勾当
鼎成的经理李易明,他是全程负责处理涉案债券配售事宜的人,他必然清楚麦安排鼎成及康宏证券出任配售代理及分配售代理的真正用意,但李仍与其他被告接洽及处理债券配售事宜,其意图为配合其他被告当时正进行的勾当,即隐瞒该康宏理财,与康宏证卷之间的关联交易。
欲绕过上市规则赚取巨额佣金
基于四名被告共同参与隐瞒康宏证券为涉案债券配售的实际配售代理,王官认为唯一合理的推论,是他们必然在事先达成协议,借以避免该上市公司之独立董事及联交所察觉,用意是绕过上市规则针对关联交易的要求,以让康宏证券从中收取巨额佣金,遂裁定他们所有罪名成立。
廉署2017年接获投诉展开调查
廉署于2017年接获有关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投诉后展开调查,并于同年12月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有关调查采取联合行动。廉署完成调查后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意见落案起诉四名被告。证监会、联交所及前上市公司康宏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廉署发言人强调,廉署一直致力向商界推广诚信营商文化,协助上市公司提升企业管治及董事诚信。廉署会继续与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保持紧密合作,联手打击本港金融市场的贪污及非法活动,维护市场廉洁诚信及公平营商环境,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案件编号:DCCC 65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