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一文看清域外司法权争议 学者撑可解决台湾杀人案

撰文: 郑秋玲 张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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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杀人案”疑凶陈同佳虽然在香港警方调查中承认在台湾杀害女友,但未有证据显示他在港策划杀人,故法庭只能处理其在香港部分的违法行为,即回港后盗用死者钱财的洗黑钱罪,他最快10月刑期届满出狱。
不过,政府提出《逃犯条例》修订案陷入政治争议,包括台湾当局明言拒接纳港府方案下的移交。为针对解决“台湾杀人案”,法律界、政界曾分别提出多个方案,包括为本港法庭赋予域外司法权审理在外地犯谋杀罪的港人案件,但被当局全盘否决,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的理据,引起法律界反击。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从“属地原则”、“刑事追溯权”、“海外取证”三方面分析,认为港人港审谋杀罪是可取方法,批评政府“非不能也,实不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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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方案备受争议,但法律界及政界提出的坊间五个方案,全部均被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否决,理由包括香港是普通法法域,需遵守属地原则,且无法解决刑事追溯力问题,在外地取证、提交有效证据等有实际操作困难。不过,擅长人权法的资深大律师潘熙、擅长引渡法的律政司前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白孝华,均反驳郑若骅讲法。12位大律师公会前任及现任主席,亦联合发表声明,再次提到域外司法权是可行方案,并不抵触普通法精神和原则。

属地原则问题

域外法权在普通法属“例外处理”

港大法律系首席讲师张达明指出,“(域外法权)的确是普通法所谓一般属地原则的例外处理,但是这个例外处理过去都已经有,基本上是在普通法制度之下,透过立法去赋予域外处理,并无动摇到普通法根基,只要小心处理,不是话随便去将香港法院的权力无限扩展,可以话是补足返不足之处。”

翻查资料,《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部分罪行如盗窃、伪造帐目、勒索、制造虚假文书等;《刑事罪行条例》“第153条P款”涉及侵犯儿童的性罪行,都具域外法律效力。香港的域外罪行,还包括《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这项罪行可以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干犯;违反《刑事罪行(酷刑)条例》和《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及劫持人质条例》所订罪行的人,不论其国籍和犯案地点,都可以在香港审理。

追溯权问题

二. 任何人之行为或不行为,于发生当时依各国公认之一般法律原则为有罪者,其审判与刑罚不受本条规定之影响。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CPR)第15条第2点

有无追溯权可由立法决定

就算扩大了罪行的域外法权,但会否衍生刑事追溯问题,建制派与民主派的法律意见亦各有主张,政府与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两极。张达明认同公会讲法,从人权法而言,根据《香港人权法案》第12条,其中指出“任何人的行为如不抵触当时的法律,他便不可因该行为被定罪”,是对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的第15条,但为谋杀罪行赋予域外司法权,只是属于程序改变,并非新订将原本不犯法的行为变成犯法,故不会抵触人权法。“从来分开,程序的修订可以有追溯权,实质罪行就不可以有追溯权,若果实质罪行本身都是存在的,不过在程序上可否引渡、香港法庭有无管辖权,是程序问题,有无追溯权,由立法决定。”正如政府方案可设追溯权的道理一样。

国际公认杀人行为属犯罪

张达明指出,香港现行的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的确新订罪行是不会有追溯期,当中考虑到某些行为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程度的界定,例子如贪污的定义广泛,各地门槛未必一致。但相信对于谋杀案的追溯权是争议不大,“一些在海外未必犯法的行为,然后法庭突然间可以去审理这个海外行为,有追溯权可能就有问题。但谋杀行为呢,放诸四海,无一个国家会话误杀或者谋杀是合法。大家都知道是犯法的。”

海外取证问题

本港法庭有处理海外证据先例

张达明认为,海外取证难度包括需要涉案地区愿意配合,“但并非不可解决。”在本港已有多次海外取证的先例,“有处理过,并非一些根本性的问题。”翻查如2003年的香港社工李国华于云南性侵女院童一案,本港警方在协商后曾多次派员亲赴当地调查,向院所多名女童录取口供,最后在香港拘捕被告,案件首次引用具域外法权的《刑事罪行条例》“第153条P款”的性罪行,审讯期间受害人来港上庭作供。

张达明认为,国际间对谋杀案的取证请求都是合作态度,“又不是要审他国家的人,不涉及要保护返自己侨民的考虑因素。”他相信,就台湾杀人案,在海外取证上“完全不难”,台湾已多次表明合作意愿,反而因为政府的修例方案,因政治考虑而却步。据资料,台湾法务院事发一年来有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请求书,指地方法院检察署已掌握新证据,曾要求香港警方协助提供疑凶的DNA资料,与死者腹中胎骸作比对等。

从法律角度而言,张达明认为几个坊间方案都类似,“起码就谋杀、误杀,扩阔域外司法管辖权,令香港法庭有权审议香港人在外地涉嫌的谋杀案,我觉得是完全可取。”至于民主派的日落条款方案,张达明认为,只要确保台湾有人权保障、公平审讯,并与台湾磋商移交条件,包括承诺免死刑等要求,与现行做法同一把尺,最终交由法庭公平审理才能定断一个人有无罪。

不过上述坊间方案全部不被采纳,港府坚持要在短期内同步修补与内地的移交问题,张达明直言,应该起码先处理了单一个案,应采取“先易后难”,“究竟为何这么大改动,要急于捆绑式地通过?好似消费紧台湾杀人案,好多人都讲过这点,只是作为理由快刀斩乱麻。现在的焦点亦都摆了在‘堵塞漏洞’……但连是否‘漏洞’都有争拗,就算是‘漏洞’都廿几年啦,是否要这么短期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