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晓颖案】陈同佳料最快10月中旬刑满出狱 获释后即有离港自由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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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在台湾杀死女友后潜逃返港的陈同佳,早前承认4项洗黑钱罪,今日(29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29个月。据资料,由他于去年3月被控,至今天已被还押411天。一般而言,在囚期间行为良好可获扣除三分一刑期,因此预料陈同佳最快可于今年10月中旬刑满出狱。
虽然陈同佳早前在警诫下,已承认在台湾杀害女友潘晓颖,惟其罪行不在香港发生,律政司未能起诉,港台之间亦没有司法互助及引渡协议,未能移送他到台湾受审。有律师指,一般而言,任何囚犯刑满出狱后,无其他控罪在身,即与一般香港居民一样享有自由权利,包括出境离港。

律师:释囚如无其他控罪 可享出境离港​

据资料,陈同佳于去年3月13日被警方拘捕,被通宵扣留后于15日在法院提堂,还押候判至今天已411天。由于认罪获减刑,最后被判囚29个月,扣去被还押日数,及据《监狱规则》第69条,囚犯如实际刑期超过1个月,可因勤奋及行为良好而获得最多减刑三分一,以此来推算的话,陈同佳最快可于10月中旬获得释放。

律师文浩正表示,一般而言,任何囚犯刑满出狱后,无其他控罪在身,即与一般香港居民一样享有自由权利,包括出境离港;即使因犯事再被警方拘捕,警方的保释条件亦不包括不得离开香港及扣起旅游证件,须有控罪在法庭提堂,法庭才有权要求被告交出所有旅游证件。无司法程序影响下,香港市民出境自由不会被干预,至于到访国家或地区是否容许入境,是由有关司法管辖区决定。

完成服刑后可享出境自由

由于被告是认罪获判刑,律政司亦只可以就刑期上诉,亦需时处理。律师熊运信表示,有关人士完成服刑后,即恢复自由身,享有出境自由。他指,除非两地之间有移交机制,当事人又身处本港,当局才可按其他司法管辖区提出的移交请求,经法律程序后,由警方逮捕及扣留,再移送当地,否则在无任何提控下,警方如再扣留,是干涉人身自由。

移交问题仍未有定案

陈同佳涉嫌在台湾杀害女友潘晓颖一案,衍生移交问题。翻查资料,保安局前局长、新民党叶刘淑仪去年曾就该案指,以往就同类型案件,两地无移交安排下,当局会透过低调和非正式合作、或国际刑警介入等方式处理,惟若涉案男子属香港永久性居民,除非他自愿离开香港,否则香港亦不能递解出境。

保安局直至今年2月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容许以个案形式移交疑犯,适用于内地、台湾和澳门,指是为堵塞漏洞。不过有关修例建议引起争议,包括泛民批评当局是藉该案以促成廿年来未能与内地达成共识的移交协议,要求港府只和台湾当局商讨单次移交。台湾陆委会亦表明不会接受该修例下的交涉,大律师公会亦发声明认为修例仓卒。该修例建议并引起商界忧虑,当局于是在适用的罪行中,剔除9项商业有关罪行,被轰倾斜商界。

杨岳桥提私人草案赋权本地法院审港人境外罪行

有关条例修订已提交立法会,正处于拉布情况,当局不接纳泛民要求设立日落条款,与台湾就杀人案进行单次移交。

另外,公民党党魁杨岳桥于上周四(25日)提出私人条例草案,修订《侵害人身罪条例》,赋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权,令本地法院有权处理港人在境外涉嫌谋杀等案件,而毋须修订逃犯条例,惟建制派表明不认同。故就移交问题,至今仍然未有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