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案.法律百科】陈偷女友潘晓颖财物 为何要告洗黑钱?
港男陈同佳去年与女友潘晓颖游台湾时,疑在酒店内杀死了潘,之后更拿走潘的相机及手机等财物,又拿走其提款卡,并在潘的户口提走金钱。以常人的理解,他的行为明显是偷窃,为何控方会控以洗黑钱罪,原来又与案件分别在台港两地发生有关。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洗黑钱罪行因可涉跨境原素,若知其犯罪得益来源,判刑亦可用作考虑。法官在判陈同佳案时,亦有考虑到案中含有这些因素,令陈的刑期为29个月。
洗黑钱罪可涉跨境元素
大律师严康焯解释,洗黑钱罪指,凡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在处理的财产属犯罪得益。控方不需证明该些犯罪得益涉及何等罪行,都可以引用来起诉。故这罪常用于情况如:有人借出自己的户口,收取来自各方或其世界各地不明来历的款项,只要控方能证明其户口出现不寻常的转帐,又能证明该户口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那些款项属犯罪得益,便可控以洗黑钱罪名。
台湾偷窃难在港告盗窃
严律师指,其实洗黑钱罪也能用于可证明犯罪得益来如的罪行,陈同佳案就是一个好例子。陈承认他在杀死潘晓颖后,亦有偷走属于潘的财物,包括她的提款卡,陈并在台湾及香港两地均曾用该卡提款,更用提出的款项找“卡数”。
然而陈在台湾偷窃的行为,在港不能控他偷窃。但他在港处理该些从台湾所偷来的“犯罪得益”,即潘的金钱及财物,便可被控洗黑钱罪,因为洗黑钱罪可涉跨境元素,亦能用于涉及不同地域的罪名。
但严律师认为,本案判刑时不应考虑陈涉在台湾杀人,应只集中在他洗黑钱的行为,否则在法理而言,便是对陈不公平。
反洗黑钱专家及香港调解仲裁中心主席苏文杰律师指出,“洗黑钱罪”有数个主要元素,包括“明知”是“犯罪收益”仍然“处理”。以本案为例,被告作为窃者“明知”该笔现金、手机及相机等财物由盗窃所得;盗窃是可公诉罪行,即便“犯罪得益”,而被告仍使用相关财产找卡数及储存则属“处理”。
苏文杰亦提到不法分子及“洗钱集团”会把犯罪得益经多个方式及平台处理,以避开执法部门的追查。因此,洗黑钱案的涉款有大有小,例如前英超伯明翰班主杨家诚洗逾7亿黑钱囚6年,但亦有小市民借出户口予人作毒品交易过帐,涉款数千元。有案例是,有被告辩称不知道户口被“洗钱”,但法庭不会接受辩解。
判刑可参考犯罪得益的背景
另一名大律师则指出,陈同佳被控的洗黑钱罪,其犯罪得益是来盗窃死者财物。在一些洗黑钱案件中,控方未必能证明涉及的黑钱是来自那一类犯罪得益,然而若控方能证明犯罪得益背后的罪行,法庭判刑时亦会考虑该罪行。该名大律师认为,法官在考虑陈同佳案的判刑时,除了陈涉偷窃,亦可以考虑这犯罪得益涉及杀人的背景。
洗黑钱最高刑罚较盗窃为高
根据香港法例,洗黑钱罪的最高判刑是入狱14 年,而盗窃罪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但该名大律师指出,一般人会认为洗黑钱罪较偷窃罪严重,判刑亦较重,惟该律师认为两罪难以用作比较,因为盗窃罪有时涉及违反诚信等因素,判刑时须作考虑。
同金额洗黑钱案多在裁判法院处理
该大律师续指,考虑洗黑钱罪的判刑时,控罪涉及的金额是重要的因素。而陈同佳案涉及的犯罪得益仅为3.2万元,与这金额相约的洗黑钱案,一般只会在裁判法院处理,控方或因涉及杀人的背景,才转介高等法院处理。
被告陈同佳原被控4项洗黑钱罪,以及3项属交替控罪的盗窃罪。他承认4项洗黑钱罪后,故法庭毋须再处理他的盗窃罪。但法官判刑时明言,判刑时有考虑陈所处理的犯罪得益,是从杀人而来的,且他是唯一受益者,这构成加刑因素,案件亦涉及港台两地的跨境原素,最后判陈入狱2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