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12大律师公会主席联署 对修例感遗憾 袁、汤无参与
政府建议修订《逃犯条例》的内容争议不断,多个专业团体纷纷开腔表态。12名现任及前任大律师公会主席,包括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公民党前立法会议员余若薇、陈景生、石永泰及现任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等人,今日(15日)联合发表声明,对当局“一意孤行”未有做好恰当咨询,便硬要通过修订《逃犯条例》,以及对于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否决坊间可有助处理陈同佳台湾杀人案的方案,感到十分遗憾。
12名现任及前任大律师公会主席中,不包括前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谭允芝、林定国。
12名大律师公会主席包括李柱铭、张健利、罗杰志、梁冰濂、黄福鑫、李志喜、余若薇、梁家杰、陈景生、戴启思、林孟达和石永泰。
声明中指出,目前香港与其他地区签订引渡协议,互相移送被告人,必须先确定这些地区的刑事法律制度可与香港兼容,程序公平程度可媲美香港。
他们担心,一旦修订《逃犯条例》获通过,便会绕过这些传统保障。根据特区政府的修例建议,将来只要特首一纸证明,便可启动引渡或移交程序,将被告送到一个未能提供符合《世界人权宣言》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标准的权利保障的地区受审,整个决定过程中,香港立法会并无角色可言。
批法官把关实属误导说法
声明又指,当局多番强调,香港法官会把关,修例后不会任意移交被告人。但现时法庭审理引渡申请时,无权考虑提出申请的地方是甚么法律制度和程序,修订《逃犯条例》不会改变法官这权限,故所谓“法官把关”实属误导说法。
扩大域外管辖权是可行方案
声明最后提到,域外管辖权授权香港法庭审理在外地犯谋杀罪的港人,是一个可行的方案。12名大律师公会主席指出,这安排并不抵触普通法的精神和原则,英国早已订立《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令》,赋予英国法院审理英国人在外地犯谋杀罪的域外管辖权。故此,香港法院审理修例前的凶杀案,不会违反保障人权的原则,因为谋杀在香港从来都是罪行。
声明全文:
我们都是香港大律师公会的现任和前任主席,对于政府没有做好恰当的咨询便硬要通过修订《逃犯条例》,如此一意孤行,我们感到十分遗憾。
目前香港与其他地区签订引渡协议,互相移送被告人,必须先确定这些地区的刑事法律制度可与香港兼容,程序公平程度可媲美香港。一旦修订《逃犯条例》,就会绕过这些传统保障。根据特区政府的修例建议,将来只要特首一纸证明,便可启动引渡或移交程序,将被告送到一个未能提供符合《世界人权宣言》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标准的权利保障的地区受审。整个决定过程中,香港立法会并无角色,不容置喙。
特区政府一再强调,修例之后不会任意移交被告人,因为香港法官会把关。但现时法庭审理引渡申请时,无权考虑提出申请的地方是甚么法律制度和程序,修订《逃犯条例》不会改变法官这权限。因此,所谓“法官把关”实属误导说法。
坊间有多个建议方案可处理陈同佳台湾杀人案,但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一一否决,我们对此同样感到遗憾。 域外管辖权授权香港法庭审理在外地犯谋杀罪的港人,是一个可行的方案。我们必须严正明确地指出,这安排并不抵触普通法的精神和原则。英国早已订立《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令》,赋与英国法院审理英国人在外地犯谋杀罪的域外管辖权 。香港法院审理修例前的凶杀案,也不违反保障人权的原则,因为谋杀在香港从来都是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