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陈文敏提折衷方案 倡明文保障公平审讯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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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实践培育基金”今日(5日)举行《逃犯条例》修订论坛,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兼名誉资深大律师陈文敏、自由党荣誉主席田北俊、记协主席杨健兴等担任演讲嘉宾。
陈文敏在论坛上重申修例不必要,强调有很多其他方法可以解决台湾杀人案,包括现有的附属法例方式移交陈同佳、扩大本港的域外法权等,坦言是否做到需视乎港府有否政治魄力和政治意愿。
不过他提到一折衷方案,建议要求在修例中列明,若要求移交一方无法保证被移交的疑犯得到《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列明的最低限度保障,本港政府可以拒绝移交申请。

陈文敏指《逃犯修例》刻意不适用于中国

论坛以“《逃犯修例》修订:危机四伏!”为题,陈文敏、田北俊、杨健兴和公民党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担任演讲嘉宾,前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公民党前立法会法律界议员吴霭仪等人亦有出席。

陈文敏指出,严格来说,一个国家或地方无责任协助另一个国家处理刑事案件,不过随著科技和交通进步,人口流动愈来愈容易,国与国之间遂订定协议,以合作方式移交逃犯。他强调协议和合作是基于互相信任,而国际间的移交逃犯协议,是基于犯人是否获得公平审讯。不过他强调香港是行普通法和无罪推定,制度是相信宁纵毋枉。

他引用历史文献和回归前立法局审议《逃犯条例》的文件,指条例是刻意不适用于中国,当时保安局官员亦承诺会与中国就移交逃犯商讨另一协议。他又指出,现时不少方案可以解决台湾杀人案,例如以现有的立法会附属法例方式移交陈同佳。他认为陈同佳十月才刑满出狱,加上立法会可透过保密方式,快速审议有关附属法例,同时以临时拘捕令确保陈同佳不会潜逃,相信有足够时间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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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敏又提到公民党党魁杨岳桥提出的《2019年侵害人身罪(修订)(域外法律效力)条例草案》,指中国法制本身亦有域外法权。他举例1998年的九龙湾德福花园谋杀案,两名港人在德福花园被一名内地人被杀,因内地有域外法权,故当时中国在国内拘捕并处决该名内地人,反问:“大陆都做紧呢啲嘢(域外法权),点解香港唔得?”

陈文敏又提出一折衷方案,建议要求在修例中列明,若被移交的逃犯得不到《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列明的公平审讯保障,包括无罪推定、立即受审而不得拖延、给予充分时间及便利准备答辩等,港府可决定不移交。

陈文敏解释,若要求移交一方没有签署《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无法提供《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列明的最低限度保障、若移交逃犯与香港人权法冲突,港府均可不移交逃犯。

中国已经历五次司法改革  陈文敏:只达到有法可治的水平

对于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指中国已经过五次司法改革,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亦称中国拥有“阳光司法”,陈文敏以学生交功课为例反驳有关说法,指有学生即使重做4次同一份功课,也不代表功课就能合格,直指中国法治只是到达有法可治的水平,而非有法必治,不过他承认中国的法治较40年确有改善。

田北俊:泛民不应游说美方官员

田北俊则指出,商界在回归前亦有参与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当时经过商讨后,《逃犯条例》是刻意不适用于中国,强调并非漏洞,不过他笑指若现在的建制派认为《逃犯条例》属漏洞,是否即是指“当时北京嘅领导都睇漏?”

田北俊又指出,商界主要担心《逃犯条例》有无限追溯力,以及担心《逃犯条例》涵盖的贿赂罪、伪造文件罪。他提到内地“阳光司法论”,指内地法制虽然有改善,但与香港法制差异仍然很大,又指内地过去做生意有一种“帮忙文化”。他指过去在内地开设厂房,“𠮶个年代‘唔帮助’系做唔到(生意)”,又举例在5至10年前回内地办地产生意,若有“帮忙”的话,“买地都会成事快好多”。他坦言若修例无追溯力,反对声会也会减少。

他坦言至今仍搞不清修例是否中央的指令,又认为在中美贸易战之际,美国总统特朗普的行为显然是针对中国,民主派在反对《逃犯条例》修订之上,不应向美国政府游说,使民主派成为中方口中的“外国势力”。

陈方安生指访美并非只谈修例 

陈方安生则认为,香港是国际城市和国际金融服务中心,香港并不只是中国一小部分,有很多外国投资者在港做生意,又指她访美不只是谈《逃犯条例》修订,亦有谈及其他事情,强调不是“唔见得光”的事。她又指出,特首林郑月娥应听取民意,撤回整条草案,重新咨询公众,深思熟虑后才推出方案。

上周有最多13万人游行反修例,行会成员汤家骅曾指这些是无说服力的民意。田北俊回应有关说法,指商界最叻就是做生意,做生意就是看顾客的喜好,“顾客唔帮我买,唔通话你(顾客)蠢咩”。他又指2003年的七一游行虽有50万游行,但游行并非单一议题,反修例游行则表达单一议题,明言:“单一议题有13万人游行,我从政廿几年都未试过”,又指若政府再多加解说条例,可能更多人会上街游行,重申游行参与者并非不理解修例。

郭荣铿指出,民主派和法律界人士已提出多个方案解决台湾杀人案,反映政府修例并非为了台湾杀人案,而是另有居心。他坦言民主派在议会工作十分困难,明言民主派将会用尽所有方法,阻止修例。他又指即使无法撤回修例,亦会寸土必争,争取加强对香港人的保障。

保安局:政府建议修订《逃犯条例》  非只针对一个司法管辖区

保安局回复查询时表示,1996年11月首读有关《逃犯条例》的草案,立法局于翌年3月三读通过,目的是赶及将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作出本地化的立法,令香港回归后有一条可用的本地法例用作移交及与其他地方磋商移交安排。故当时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法例为蓝本,并沿用当时的程序及保障,因当时的适用法例并不包括移交至中国,《逃犯条例》不适用于香港与中国其他部分之间的移交。

保安局称立法会回归后亦要求特区政府和内地商讨有关协议,而政府建议修订《逃犯条例》,订明在没有适用的长期协定时,香港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以“个案形式”进行逃犯移交,绝非针对只是一个司法管辖区,而是希望以个案方式作为没有长期合作安排,或在长期合作安排生效前的补充措施。

保安局重申特首决定发出授权进行书之前,会充份考虑每宗个案的特殊背景、情况,包括确认移交要求是否符合有关协定中的所有条欵,以及法律要求,和请求方已作出的承诺及是否能够保证相关承诺会被遵守。当事人如认为行政长官作出的决定不合法,不合理或程序失当,可提出司法覆核。